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房屋交易後買方訴仲介費過高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 案情

  2011年10月18日,張曉芳與南昌某房産仲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房屋諮詢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房産仲介公司為張曉芳提供購買房的諮詢服務,並協助張曉芳辦理認購手續,張曉芳在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後,應向房産公司支付諮詢服務費。

  合同簽訂兩天后,在仲介公司服務人員的介紹下,張曉芳很快看中了一套房子,並與房屋的所有人謝東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成交價為120萬元,並約定了付款方式。

  同日,張曉芳向該仲介公司交納了諮詢服務費3.6萬元。

  然而,不久後,張曉芳一紙訴狀將房産仲介公司訴到法院,以自己和謝東原本就認識、該房産仲介未提供所需服務和仲介公司收取的諮詢費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房産仲介公司退還諮詢服務費3.6萬元及利息。(文內人物為化名)(首席記者程呈整理)

  □ 斷案

  法院審理認為,張曉芳與房産仲介公司簽訂購買房屋諮詢服務合同,並在該仲介公司的促成下,順利與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承諾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後支付了約定的諮詢服務費。據此,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故該房地産仲介服務公司收取仲介服務費符合法律的規定,張曉芳後以房産仲介公司未提供相應服務要求房産仲介退還諮詢費及利息無理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涉及房地産仲介收費的標準問題,標的為120萬元的房屋,仲介費應收多少為宜?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産仲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的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託方與房地産仲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該規定説明,房屋仲介服務的收費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管理,房屋仲介服務機構可在基準收費標準及規定的幅度內,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但不宜過高,過高部分屬無效部分,應予返還。

  本案中,未有事實表明該房産仲介公司向張曉芳提供的仲介服務屬於獨家代理,其自身也未能證明,故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不宜認定為獨家代理服務。則其向張曉芳收取的3.6萬元明顯達到了房價的3%,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房屋成交價的2.5%,對於多收取的6000應當退還給張曉芳,並按銀行利率支付利息。(南昌市東湖區法院 胡振藝 周志偉

熱詞:

  • 房屋買賣合同
  • 房屋出賣
  • 張曉芳
  • 房屋仲介
  • 房屋買賣代理
  • 房屋交易
  • 房産仲介公司
  • 仲介費
  • 合同法
  •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