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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雙方均應認真遵照履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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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紹:李松經房屋仲介與陳霞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規定:陳霞將位於河西區某小區的住房賣給李松,總價款是六十二萬元,首付款二十萬元,其餘做貸款;買方以貸款方式購買房屋,買方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材料和證明,因買方所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合貸款銀行的審批條件,導致貸款不能正常辦理的,須由買方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從最終確定不能辦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賣方補齊全部房款,否則視為買方違約。由於李松在天津交納公積金不足十二個月,在辦理公積金貸款過程中被拒絕,而陳霞恰恰急需資金。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協議。該協議載明:原標的房屋轉讓合同終止,陳霞退還李松定金並分擔李松的仲介費;李松收到有關款項之時起,陳霞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就此終止。由於李松沒能實現在天津買房的願望,遂以陳霞在合同中沒有如實告知其住房情況以及有違約行為等理由將陳霞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仲介費、房産評估費等損失。後經法院審理,駁回李松的訴訟請求,李松沒有上訴。

  律師點評: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松和陳霞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認真遵照履行。由於李松方面的原因,沒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付款手續,已經構成違約,後經雙方同意解除合同,陳霞的責任與義務就此終止。至於李松自己感覺房價漲了,房子沒能買成,想通過讓陳霞賠錢的方式尋找心理平衡,這種做法是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律師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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