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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跳槽”單位拒交房 法院判決單位把房還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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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5月9日電(王珊珊 朱曉穎)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9日公佈,該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啟東某公司首次遭遇“被炒魷魚”,低價出售房屋給員工後,員工離職,但單位仍須交付房屋。

  原告曹某與謝某係夫妻關係。2007年7月,原告曹某至啟東某公司工作,工資待遇相當豐厚。2010年5月,兩原告與被告南通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雙方對房屋價款、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之後原告按約交納了房款。2010年9月,原告曹某經江蘇省公務員考試被啟東市某局級單位錄取。曹某即放棄公司 “金飯碗”而選擇了公務員“鐵飯碗”,向該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事後,被告南通某置業公司按時向兩原告同批次購房的其他業主交付了商品房,但拒絕向原告交付。原告遂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南通某置業公司辯稱,與原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基於原告曹某係公司員工,現原告曹某已離職,不再具有該公司員工身份,故要求解除雙方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履行交付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雖然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原告曹某係公司員工。但合同中未約定原告不具有公司員工身份時的合同效力也無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原、被告間以及原告與電廠均無約定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現原告已履行了交款義務,故被告拒不交付房屋構成違約,應承擔交房的義務及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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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