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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利益主體代言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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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璩靜)國家版權局25日在京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就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數條引起爭議的條款進行詳細解讀。

  互動會上,王自強首先強調了國家版權局“不是立法機構”,只是“部分承擔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國家版權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權法律關係中不同利益者的協調者和平衡者”。

  對於草案會讓權利向集體管理組織傾斜形成“公權壟斷”的質疑。王自強解釋,國家版權局和集體管理組織並無直接人事聯絡。“版權局和五個集體管理組織,是監管和審批關係,這個關係在世界各國都存在。兩者之間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關係。只有部分退休員工在集體管理組織工作,但只是因為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權代表,這種現象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存在的。”

  對草案中爭議較大的46、48、60、70條,王自強都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強調這些修改都依據了國際慣例,參考了美、德、日、韓等國和港臺等地區相關法規。

  草案69條規定,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此規定被認為是對互聯網盜版的“庇護”。王自強解釋稱:“這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原則。對此不僅美國有如此規定,歐盟也規定了。我們的規定比它嚴格,只適用於‘單純提供技術’的服務提供商,只要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於69條。”

  為什麼不能啟用新的技術,將網站自行審查上傳內容變為可行,從而更好地保護版權?王自強表示,審查從目前的技術水平來説,還無法達到。

  作者:璩靜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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