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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管理”不存在“公權壟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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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駐京記者 樊江洪

  “在碰撞交流中認識真理,在互動理解中形成共識”,這是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4月25日該局召開的“著作權法修改媒體互動會”上,就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熱點問題交流解釋時的表態。互動會上,王自強首先強調,應該把制度設計與執行當成兩個層面來看。

  王自強説,集體管理組織是著作權人的家園,但現在卻成了著作權人“異己”,主要因為著作權人沒有全面準確理解立法者的意圖。

  他説,集體管理針對的是著作權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也就是説著作權人知道自己的作品在被眾多經營者使用,但是不知道誰在使用,也控制不住這種使用,同時不能從這種使用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一套合理的機制來幫助著作權人去授權,去監督使用者,並從使用者那裏取得合理報酬,實際上著作權人的絕對權是實現不了的。

  針對社會上質疑草案讓權利向集體管理組織傾斜、形成“公權壟斷”,王自強表示,國家版權局作為修改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方的協調者和平衡者。他明確指出:“國家版權局和五個集體管理組織的關係,是監管和審批關係。按照國家社團管理組織規定,誰審批誰就是主管單位,但不能説版權局與集體管理組織是利益關係。就像所有企業都由工商部門審批,你不能説兩者存在利益關係一樣。”

  他同時認為,版權局部分退休人員在集管組織工作,只是因為這些人的名望,不是公權代表,這種現象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存在的。

  草案當中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48條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這引發了很多音樂人的反對,説可能導致某種程度上鼓勵盜版。

  王自強説,美國和德國對這一條的規定都是“不經許可就能使用”,也沒有期限規定。“如果説中國這樣的制度是鼓勵盜版,那麼這些知識産權保護水平很高的國家和地區也在鼓勵盜版嗎?”(本報北京4月25日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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