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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改革強化信息披露 或向註冊制轉變作鋪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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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內人士認為,如何依託充分的信息披露、標準化的發行條件減少發行審核的自由裁量權將是披露制的核心

  4月1日,中國證監會對外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這意味著醞釀已久的新股發行改革終於將要揭開面紗。

  證監會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指出,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仲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仲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業界認為,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這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註冊制轉變埋下伏筆,是參照成熟市場發行體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託充分的信息披露、標準化的發行條件減少發行審核的自由裁量權將是披露制的核心。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整個IPO流程的重中之重。”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剋星,同時也是有效市場的最基礎性要求。其實,一些企業上市信息造假及過度包裝,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必然結果。信息披露越是不充分,企業上市信息造假及過度包裝就越有機會和空間。

  與此同時,董登新表示,從這一句話中,我們似乎可以聞到未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終極目標——註冊制的味道:即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這是註冊制對基本制度環境的要求;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這是註冊制交給投資者和市場的權利——由投資者自己判斷擬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投資價值;同時,強調要落實發行人及證券仲介在IPO過程中的各自獨立的主體責任,這正是註冊制在看似寬鬆的市場化約束前提下的嚴厲“問責機制”。

  “在國外,企業上市後,如果一旦發現欺詐上市,或是上市信息嚴重造假,那麼,所有在上市文件上簽字的發行人及證券仲介相關責任人,都將牢底坐穿、傾家蕩産,這種法律威懾力無人能擋。各市場主體各就各歸、歸位盡責,應該不是説著好玩的。”董登新表示。

  西南證券研究所所長王劍輝認為,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強調發行人和各仲介機構的信披責任,暗示可能逐步走向註冊制。

  業內人士認為,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這也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註冊制轉變作了鋪墊。同時,從完善信息披露入手,健全公眾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歸位盡責,也有利於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

熱詞:

  • 註冊制
  • 新股發行
  • 信息披露質量
  • 發行制度
  • 發行股票
  • 發行人
  • 信息不對稱
  • 信息不完全
  • 證監會
  • 企業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