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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遷實施主體由企業變為政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2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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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

  建築老化、功能不全……和國內許多城市一樣,我省的城市舊區也面臨著整體改造的難題,而拆遷工作更是其中必須面對的問題。

  去年年初,國務院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後,各省開始修訂已經實施多年的“拆遷條例”,我省也于近日公佈了《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簡稱《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該條例正式實施後,將取代已在我省施行9年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對於民間稱為“新拆遷條例”的新規,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對於目前拆遷市場影響深遠,其中不少亮點有望改變目前的拆遷困局。

  新規變化

  新規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主體和動遷方式等作了重大調整,動遷方式由拆遷調整為徵收,實施主體由企業調整為市、縣級人民政府,補償方式由先動遷後補償調整為先補償後搬遷,強制執行方式由行政強制拆遷或司法強制拆遷調整為司法強制徵收。

  實施主體:由企業調整為市、縣級人民政府

  與原先實施主體為企業不同,《草案》中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而在之前2003年公佈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中,拆遷主體的表述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房屋單位。”

  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主體由企業調整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此次《草案》較為明顯的變化。調整主體後,代表市、縣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可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同時房屋徵收部門必須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也被要求不以營利為目的。

  補償方案:多數被徵收人不同意應聽證

  拆遷過程中,關於補償的分歧往往是糾紛的導火索。《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新《草案》中,強化了市場價格的補償原則,強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同時,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徵收補償方案,吸收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

  如果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還將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熱詞:

  • 草案
  • 調整主體
  • 補償調整
  • 實施主體
  •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 國有土地
  • 強制拆遷
  • 我省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 權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