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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答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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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問:條例對房地産評估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的原則進行補償。對評估中應當考慮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及裝修和原有設備的拆裝損失補償等問題,將由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具體規定。

  二是明確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是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産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