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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尊重被徵收人選擇權 可選兩種補償方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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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陳菲)國務院21日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指出,從實踐來看,因徵收與拆遷所引發的各種矛盾,很多體現在徵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的公平性方面。條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補償制度作了重大完善。

  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此外,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産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