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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訪談]解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1.27)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7日 2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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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點四:徵收過程程序化,強調尊重被徵收人意願

    新條例提高了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公眾參與程度。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淩認為,這也是新條例的一個亮點:比較強調民眾的參與。因為徵收和補償涉及到幾個環節,一個就是做徵收決定,要不要徵收;如果做了徵收怎麼補償,什麼標準,補償裏面老百姓能不能參與。新條例好幾個環節裏面都規定了老百姓參與。

    總結起來,新條例無論是公共利益的明晰化、補償標準的市場化,還是徵收過程的程序化,都是在建立一種公平的利益博弈機制,通過對公共利益的界定、談判能力的平衡、程序正義的維護,為合法行政權力的實施提供了制度支撐,也為被徵收人的正當權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沈巋認為,新條例第一個體現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第二個體現了行政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依法行政原則,特別是民主化原則;第三個體現了依法切實保障公民私有財産權的原則,而且這個原則可以説是尊重人權的原則——財産權本身也是人權組成部分;第四個充分體現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協調發展,平衡發展的原則;第五個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原則。

    在這部條例中,人們再也找不到曾經沿用了20年之久的“拆遷”這個詞,而是代之以“徵收”、“搬遷”。透過這些詞句的變動,人們可以看到新條例更加突出房屋徵收和補償的規範、公平、合理;可以看到規範公權和保障私權的法治理念在不斷強化,新條例強調陽光徵收、公平補償,它的實施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協調與平衡。

(責任編輯: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