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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負責人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答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6: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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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注重公眾參與 強調公開透明

  問:條例對徵收程序作了哪些規定?如何體現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

  答:徵收程序是規範政府徵收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促使政府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規定徵收補償方案應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佈;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

  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

  問:條例對房屋徵收的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房屋徵收是政府行為。按照原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從近幾年的實踐看,由於拆遷進度與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條例改變了以前由建設單位拆遷的做法,規定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