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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解讀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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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負責人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答問

  保護被徵收群眾利益 妥善處理實踐中的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隋笑飛)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人為此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難點問題逐項攻關 力爭條例早日出臺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條例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求我們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集中力量組織對難點問題逐項攻關,力爭條例早日出臺。為了妥善處理實踐中的矛盾,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一是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土地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二是通過明確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措施,保護被徵收群眾的利益,使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過完善徵收程序,加大公眾參與,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取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原條例)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把強制減到最少。

  在工業化、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必須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的原則,這需要通過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嚴格執行規劃、調整産業政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嚴格立項審批等手段,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盲目無序擴張,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與糧食安全。

  多次、多地調研 反復徵求意見

  問:在制定條例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法制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和國土資源部等單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組,多次進行實地調研,選取40多個典型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統計,專門聽取被拆遷人以及經濟、法律、規劃、土地、評估等方面專家的意見,同東、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多次進行座談,反復徵求中央國家機關意見,並於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工作組召開了45次各類座談會,有1150多人次參加了討論。工作組對各方面意見逐條整理、綜合分析,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被徵收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

  問:為了保障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利益,條例對補償作了哪些規定?

  答:兩次徵求意見中群眾的意見主要集中在補償問題上。按照保證房屋被徵收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低於市場價格就可以保證被徵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用途、結構相當的房屋。

  為了保證生活條件困難的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有改善,條例規定,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上述補償外,還要優先安排被徵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問:條例對房地産評估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的原則進行補償。對評估中應當考慮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及裝修和原有設備的拆裝損失補償等問題,將由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具體規定。

  二是明確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是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産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