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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意見採納情況説明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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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吸收採納情況作出説明

  2010年12月15日,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第二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意見37898條。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2日(2011年1月22日,編者注)介紹了二次徵求意見吸收採納情況。

  關於補償

  有意見提出,增加政府補助和獎勵的內容;明確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建議徵收補償款專戶存儲;評估機構應當由徵收方和被徵收方協商一致確定;也有意見提出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採用公開抽籤、搖號等方式選擇或者一方不參與的由另一方選定等,建議不能由市、縣級政府規定選定辦法;明確違法建築的認定程序;認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和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等不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建議由上級政府制定。

  經研究,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補償是根據類似房地産的價格來評估,這裡已經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優先給予被徵收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

  有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過寬,主張具有商業性質、營利目的項目都不應當屬於公共利益;也有意見認為,對公共利益的規定還不夠全面,主張凡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為城市發展和建設進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組織或者主導的住宅小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商業街區等城市建設,都應當屬於公共利益。此外,還有意見提出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對這個問題,我們高度重視,收集、研究了國外情況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多次進行專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條例規定,因國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徵收。為了加強規劃的調控作用,條例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要求制訂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關於徵收程序

  有意見提出,應當加大公眾參與程度;增加舊城區改建過程中同意比例的規定;明確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明確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渠道。

  經研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強制搬遷

  有意見提出,取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徵收主體,是當事人一方,不應有行政強拆權,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搬遷,法院強制搬遷,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法院進行監督;也有意見認為,為了提高徵收工作的效率,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實行行政強制搬遷與司法強制搬遷並行的制度;還有意見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強制執行,認為法院執行力不足,法院獨立性、公正性也難以保證,司法程序太慢。

  綜合各方面意見,並考慮到《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的規定,經反復研究,條例不再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對法院強制執行的模式,行政法規也不宜規定,擬再同有關國家機關協商解決。此外,條例增加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産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記者陳菲、鄒偉、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