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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拆遷”為“徵收” 新條例突出保障被徵收者權益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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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鄒偉、陳菲)國務院21日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刪去了舊有條例中令人敏感的“拆遷”,代之以“徵收”。

  “拆遷”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國務院發佈上述條例,2001年對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中,“拆遷”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中,其表述已經變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直到21日公佈的新條例,“拆遷”二字徹底摒棄。

  有“徵收”,就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多位專家認為,透過這一字面改動,可以看到新條例更加突出房屋徵收和補償的規範、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條例的修改過程中,規範公權和保障私權的法治理念在不斷強化,更注重工業化、城鎮化建設與保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之間的統籌兼顧,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協調與平衡。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