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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若違規消費者可要求撤銷合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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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過汽車消費陷阱進行維權的案例並不多。”李律師表示,一般4S店在銷售汽車時都會向消費者仔細説明購買汽車需要支付的各項費用,如購置稅、汽車保險、汽車配置、禮品等的價格。消費者有選擇是否接受的權利。

  若4S店存在欺詐、脅迫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則消費者可以主張闔同無效或請求撤銷合同。若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可以向4S店請求損害賠償。

  加價提車不違反法律規定

  一般來説,汽車的生産廠家都會對每一款汽車設定一個指導價,但該價格僅僅是廠家的指導性價格,具有參考性意義,而不具有強制力。汽車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價格也會隨市場變化而波動,因此會産生以指導價為參照的加價或降價行為。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加價要在購車合同上體現,而不應以現金方式單獨支付。加價提車符合市場規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不賣裸車屬於搭售行為

  不賣裸車,可能存在幾種原因。其一是由於同款汽車在各地的銷售價格不一,廠家為了保護部分地區4S店,防止消費者扎堆往銷售價格低的地方購車。因此規定不賣裸車,以避免廠家旗下不同的4S店銷售額差別過於懸殊。其二是4S店為了能在交付汽車前的環節中更多地賺取利潤。

  李律師表示,不賣裸車的規定實際上屬於搭售行為,是銷售者利用了其在當地的壟斷優勢或其他優勢地位,本質上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在大部分城市一個汽車品牌只有一家4S店,消費者可以選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十有八九選擇無奈接受。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汽車的時候,應在明確裸車價的同時,亦對其他額外的費用如上牌費、保險費等一系列費用詢問清楚並在合同中列明,以防止在以包牌價的購買方式中可能支付的額外費用。

  消費者應注重事前保護

  一般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時用的都是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在這些合同中有可能存在偏向有利於銷售者的條款。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須認真仔細閱讀合同的每一條款,特別是雙方權利義務部分,並有權要求銷售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若發現合同中存在免除銷售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該條款無效。

  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應加強自我保護。而且應該更加注重事前的保護,而不是等到權益受損時才想到救濟。事前保護主要是在簽訂合同時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義務的條款。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具體方式與時間,以及違約救濟條款。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後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應果斷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

  本版撰文 肖艷霞 陳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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