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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價售車——汽車消費潛規則應當叫停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4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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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4月4日電(記者 歐甸丘)緊俏汽車供不應求,部分消費者苦苦排隊等候,然而另外一部分人則能通過額外給予銷售者“好處費”直接插隊提車。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對某4S店的加價售車行為開出罰單:給予警告處分,沒收違法所得140余萬元。

  有媒體稱,這是深圳市第一張對加價售車行為開出的罰單,有望遏制加價售車的潛規則,但也有人對此不以為然。加價售車為何大行其道?消費潛規則是否法理不容?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調查。

  加價銷售成行業潛規則

  去年9月,廣州市民馮煥坤與廣東中汽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購買一輛路虎車的合同,價格為87.8萬元,並交付了2萬元訂金。馮煥坤説,銷售方原本口頭約定同年11月交車,但到去年底,銷售方打電話來説要加價7萬元才能提車,“我不答應,所以賣方就一直拖到現在還沒有把車交給我。”馮煥坤説。

  對此,廣東中汽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回應道,加價7萬元是公司的內部規定。當記者問及該規定的具體內容時,該公司相關人員表示不方便向外人透露。

  馮煥坤向記者出示了當初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記者在合同上看到,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預計交車日期一欄填著“期貨”二字,此外合同中沒有任何關於賣方如果延誤交車將要承擔的責任。馮煥坤表示,當時也沒有仔細看合同,覺得口頭約定11月交車就應該沒問題,但是對方如果現在不承認有這個口頭承諾,我如果不滿足他們加價7萬元的要求,銷售方永遠不交車也不會違反合同。

  馮煥坤是在簽了合同之後才遭遇加價,但是記者了解到,更多的消費者則是在買車時就“自願”加價了。一位長期從事汽車銷售的經理王先生告訴記者,現在那些緊俏車型大都沒有現車,需要排隊提車,但銷售者往往允許同意加價1萬-3萬元不等的消費者優先拿車,而這些錢大都將進入銷售者自己的腰包,還有的銷售者則要求消費者在銷售方進行汽車裝飾、安裝GPS等,這幾乎成了行業潛規則。

  王先生説,深圳開出的第一張罰單案件中銷售者收取的附加費,可以推測這些收入中的很大部分都將變成銷售方的日常經營費用和員工福利。

  買賣雙方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加價售車為何能夠大行其道?消費者是否買賬?記者調查發現,消費者的反應存在差異。

  王先生説,加價售車實際上是商家利用了消費者急於提車的心態和車輛相對供不應求來抬高銷售收入。這種能夠加價銷售的車,大都價格不菲,增加的金額對於闊綽的消費者根本不在話下。於是,消費者很多時候都默認了這種潛規則,只求能夠儘快拿到車。

  此外,王先生還説,現在緊俏的車型很好賣,但是更多的其他車型則很難賣,利潤低、市場需求相對較小,為了維持總體收入水平,銷售方不得不想盡辦法提高緊俏車型的“利用率”以彌補普通車型的低利潤。往往即便在明明有車的情況下,也故意製造供不應求的假象,一旦消費者接受加價潛規則,馬上就能提到車。

  馮煥坤告訴記者,自己在簽合同之前就問過銷售方,如果多出4萬元是否可以提現車,只是當時沒有現車可提。廣州市消委會秘書長李永強説,銷售者和消費者對潛規則的默認是造成加價銷售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消費者王運説,市場經濟條件下價高者得,這本來就是大家應該學會接受的,所謂加價售車實際上是供求決定價格。對加價部分金額,消費者可以主動選擇索要發票,真要管理這部分稅收則要求稅收部門要更給力,銷售者要更自覺。

  有的消費者則表示不能接受銷售方加價售車的做法,銷售方的這種做法明顯對其他排隊等候的消費者不公平,如果一定要加價,就應當把加價的那部分錢補給排隊等候的消費者,而不應該裝進銷售者的荷包。

  消委會呼籲叫停加價售車

  有關專家認為,加價售車有悖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建議叫停加價售車,消費者應當進一步提高權利意識,銷售者應當切實履行相關責任。

  今年3月14日,22家消費者維權單位聯合發佈維權聲明要求叫停加價售車。廣州市消委會稱,國家徵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依據是廠家指導價,即使開具裝飾費或維修服務費發票,由於稅種不一樣,仍有偷逃稅款之嫌。經銷商利用職務便利提前將車拿給“加塞兒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收受商業賄賂。強迫消費者以畸高價格購買裝飾,推出搭售保險、強制貼膜、加裝GPS導航系統、倒車雷達等變相加價的做法,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

  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思魯説,廠商指導價是汽車廠商為了避免經銷商之間互相壓價競爭、降低服務水平而為各車型制定的一個價格標準。銷售者在廠商指導價基礎上的加價行為不合法,違反了價格法關於“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相關規定。

  廣州市物價局副局長吳林波説,汽車銷售價格不屬於政府指導價,加價銷售完全是企業的市場行為,只要明碼標價,並在銷售前與消費者充分溝通就價格達成一致,物價部門就無從干預。但是消費者在碰到汽車銷售涉嫌價格欺詐時,可以向物價部門投訴。

  王思魯表示,加價售車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産權、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可以與經銷商協調,可以向消委會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永強説,按照廠商指導價銷售可認為是廠商對廣大消費者的承諾,部分4S店加價銷售有損整體企業形象,一個成熟的企業應當切實履行其對消費者的承諾。消費者應當提高權利意識,理性抵制加價售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