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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工商整治"霸王條款" 最終解釋權不歸商家所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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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優惠卡節假日時段不可使用……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時常遇到類似這些“霸王條款”,權益受到侵害,卻又無可奈何。日前,自治區工商局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遏制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等違法違規現象,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家、企業將受嚴厲打擊。

  【案例】

  稍不注意就“被”限期消費

  “辦理美發會員卡時,商家沒有告知我會員卡要限期消費,後來才得知卡內金額要半年消費完。這也太不合理了吧!”日前,南寧市民文女士反映説,她在辦理會員卡時沒看清卡背面“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字樣,因此陷入被動。經記者與美發店溝通,文女士才得以“不限期消費”。

  “最終解釋權”這樣的字眼在日常生活中並不鮮見,而且類似的花樣和版本層出不窮。消費者對這些明擺著“欺負人”的條款,卻又無可奈何。

  【現象】

  商家以自身優勢“淩駕”法律法規

  不少消費者反映,一些商家往往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將經營者單方意志強加於消費者,被消費者稱為“文字陷阱”。自治區消委會投訴部主任譚國校介紹説,商家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大多內容冗長,且設置一系列專業性較強的條款,大多數消費者很難看懂。

  常見的“霸王條款”有:一是保留最終解釋權,如一些經營單位發放的各類消費卡,卡上普遍有“本店擁有此卡最終解釋權”字樣;二是推卸經營者自身責任,如聲稱“特價商品概不退換”;三是存在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如有一種洗車卡,逢年過節,店方以洗車漲價為由不能使用。

  在發生權益糾紛時,一些具備壟斷性或資源優勢的企業,有一種“除我之外消費者別無選擇”的思維,由此産生的“霸王條款”讓消費者無可奈何。一旦簽訂格式條款合同,即使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發生,哪怕走司法途徑,也很可能被認定為“雙方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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