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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誠信為本才有良好消費環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2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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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經濟是講誠信的經濟,這點應成為人們的共識。但是,在消費生活中,我們經常感覺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的誠信危機。

  “霸王”條款隨處可見

  “霸王”條款實際上是經營者缺乏誠信的典型表現。比如超市為消費者設定的一些條款,“存包隔夜不取店方有權處理”、“獎品贈品不提供質量保證”、“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場”、“購物後商場查驗小票並蓋章”、“兒童商場遊玩發生事故不負責”等。這樣的條款經常能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經營者的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經營者自稱的所謂“行業慣例”中出現,從這些規定的內容中不難看出,制定這樣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消費者權利。這些“霸王條款”實質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條款,反映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應有的誠信關係受到了破壞。以誠信為本才能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積極建立消費者對經營者之間的信任,由此建立起消費者對所購商品的信心,顯得尤為迫切。

  道德與法律一樣都不能少

  商家經商應當講道德,商家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我國民事法律規定了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守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將道德觀念法律化。誠信原則在商業合同中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應做到誠實、不欺詐、不作假、不損害消費者利益。二是經營者應恪守信用、履行法定義務,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應自覺承擔責任。

  前文提到的超市“霸王”條款,不僅有悖公平原則,也是違背誠信原則的做法。像“存包隔夜不取店方有權處理”條款的錯誤及違法性在於:商場存包屬於保管合同。如果商場之前申明存包者當天應取,那麼,存包人如果隔夜不取,商場可以依物權法第18章的規定採取留置權的處置方法,但不能違法私自處理。私自違法處理,則構成侵權。從法律上看,取得“權利”應當依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能僅靠經營者自己的申明即能産生,因此,所謂“店方有權處理”申明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而類似“購物後商場查驗小票並蓋章”條款,反映出的是商場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不尊重和不信任,涉及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侵犯。

  要使消費者與經營者關係良性互動,就應當在雙方之間建立對相對方的信任感,而這種信任感建立的基礎一是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應有基本的道德價值觀;二是民事活動參與者應遵守市場的共同規則,這個規則不是一方單獨制定的,而是以法律為基礎的。商家因道德缺失造成對消費者傷害,同時也使其他合法經營者受到間接傷害。雖然我們努力通過健全法律制度來解決道德缺失問題,但筆者認為,法律規則的建立並不是萬能的,要使社會道德觀深入人心,根本的還應當靠教育。在開展誠信道德教育的同時,我們需要完善法律規則,同時對已有的規則要強調依法實施。

  (作者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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