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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銷慣用三大招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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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獎、限時打折、贈送積分等打折活動已成為商場慣用的促銷手段,消費者參加後卻經常遇到“抽獎産品不是新品、限時打折成空頭支票”等陷阱,部分商家同時又會設置重重障礙,阻礙消費者維權。3 15即將到來,李滄工商分局的工商人員總結三大商家慣用的促銷招數,提醒消費者誤入促銷陷阱。

  案例一:贈品電腦存有歷史記錄

  近日,消費者徐先生參加李滄區某家電商場舉行的抽獎活動,抽中一台品牌臺式電腦。滿心歡喜的徐先生立即將電腦裝箱帶回家中,然而,使用了沒幾天,卻發現該電腦的IE瀏覽器的歷史記錄中存有不少自己從未登陸過的網址,而且網址的創建時間均在中獎日期之前。徐先生於是向商家討説法,商家承認該獎品為樣機,但卻以無償贈送為由不予退換。

  工商解讀:“贈品免費”不意味“商家免責”

  儘管徐先生的電腦係中獎所得,但抽獎作為商家一種促銷手段,商家在並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將電腦樣機作為獎品贈與消費者,違反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或賠償。

  案例二:限時打折成空頭支票

  近日,李滄區某兒童用品商店推出了“春季新款限時打折”活動,並在宣傳單頁上彩印了打折服裝的款式和折扣價。然而,陳女士按照促銷廣告上的內容,在限時打折期間進店購買某款式童裝時,卻被告知該款式已售完,而陳女士問及能否在到貨後按折扣價格購買時,商家告知該活動僅限當天,以後將恢復原價。

  工商解讀:“限時促銷”不允許“限量供應”

  依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以及“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該兒童用品商店推出的是限時促銷活動,在上述時限內應履行足額供應義務,而不得以商品售完為由搪塞和拒絕消費者。

  案例三:兌換積分遭遇“清零”潛規則

  “辦卡時只説達到一定積分就可以兌換東西,攢了好長時間,本以為可以兌換個價值高的商品,而工作人員卻告訴我大部分積分已經被系統清零了,剩餘的積分只能兌換些我根本用不著的小物件,提出質疑後,他們還聲稱積分卡上明確寫著‘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這樣的積分卡,簡直是雞肋!”消費者崔女士在積分嚴重縮水後感到憤怒而無奈。

  工商解讀:“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係霸王條款

  依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第六條規定“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家推出“積分卡”,實則是一種格式合同,商家只有訂立合同的權利,並無對合同有最終解釋的權利,而且按照《合同法》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釋。商家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合同條款的權利,否則,工商部門可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熱詞:

  • 促銷活動
  • 促銷商品
  • 商家促銷
  • 促銷手段
  • 清零
  •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 格式條款
  • 合同法
  • 最終解釋權
  • 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