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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不能刁難退貨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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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報訊佛山傳媒集團聯合報道組記者嚴瑾報道:這次全國“兩會”,北京大學人文學部副主任申丹建議,《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應增加銷售者應積極配合的內容。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第九條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産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在實際中,許多商家要求由商品生産廠家的售後維修方出示鑒定才可以考慮退貨。”申丹説,由於廠家與售後維修方的特殊關係,導致廠家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致使消費者在維權方面遇到極大困難,也導致這條規定難以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

  因此,她建議國家工商局根據規定實施以來存在的問題,參考國際做法,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時修訂,使它確實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在第九條中增加“銷售者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刁難、拒絕”的內容。

熱詞:

  • 銷售者
  •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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