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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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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3月6日上午9:30-11:30

  在線律師:杭清濤(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

  王女士:我是一名清潔工,公司跟我簽訂的勞動合同內約定的工資是800多元,但拿到手只有700多,而且還沒交保險,如果交的話還得再扣。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杭律師:1、無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800元,還是實發的700元,都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南京主城區是1140元),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2、不按約定的800元發放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3、合同約定工資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調高。如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單位少發、扣發,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張先生:我是一名電子工程師,曾在一家企業工作3年,因合同到期于2011年9月離職,公司跟我簽訂了競業協議,約定:未經甲方(公司)書面同意,乙方離開公司後2年內,不得組建、參與或就業于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甲方每月按當地最低生活標準付給乙方補償金。9月底我找了新單位,原公司人事讓我提供新單位工作證明及崗位職責,我也及時如實提供了,原單位説沒問題,然後我才入職,可到11月份原單位也沒給我發補償金,打電話給人事,人事竟然説我現在單位業務與他們有競爭關係,補償金不發給我了。我根本沒有違反競業協議,請問能追要補償金嗎?

  杭律師:1、原單位與新單位如有競爭關係,則無論乙方的具體崗位是什麼,都不能到該單位工作,否則乙方違約,甲方可以不支付補償金。2、原單位與新單位如不存在競爭關係,則甲方應支付補償金給乙方,否則甲方違約。3、你在入職新工作前已經獲原公司同意,你可以以此為由,拒絕離開新公司,並要求原公司依約支付補償金。

  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董雲春律師

熱詞:

  • 最低工資標準
  • 合同約定
  • 勞動合同法
  • 補償金
  • 甲方
  • 競業
  • 入職
  • 合同到期
  • 原單位
  • 律師在你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