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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得擅自將孕婦調崗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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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汪丹 通訊員 姜婉瑩)隨著“龍寶寶”生育高峰的到來,“龍媽媽”的職場環境也可能發生變化。針對近期審理的侵犯“三期”(孕期、産期、哺乳期)婦女權益案,海淀法院發出維權提示,女職工的崗位在孕期變更,單位須與其協商一致後決定。

  某大型企業職工孟女士2010年初升職為銷售主管,工資標準提至每月8000元。當年8月,孟女士懷孕。所在企業認為孟女士懷孕後的形象不宜從事銷售,故從11月起將其崗位更換為內部文秘,並將其工資降為3500元。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懷孕後如不能勝任原勞動,且有醫務部門證明的,用人單位可安排其從事其他勞動。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且要採用書面形式。而孟女士所在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她不能勝任原工作,又未與她協商一致,單方變更崗位已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判決該企業支付孟女士因崗位調換産生的工資差額。

  同時,“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屆滿的,單位應延長勞動合同至女職工孕産期及哺乳期屆滿。除非女職工主動辭職或存在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過,也有一些單位為規避法律規定,刻意設置苛刻的工作標準或條件,逼迫女職工辭職,甚至惡意造成女職工違反規章制度,借此解聘。法官提醒,“三期”女職工要及時留存證據,不要隨意簽訂具有承諾或放棄權利性質的文件。

  目前,仍有一些女職工以為流産無假。實際上,流産也有假,只是時間長短不一。對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産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産假;對滿四個月以上流産的,給予42天産假。産假期間,工資照發。

  在“三期”案件中,最常見的勞動爭議源自孕産期的工資待遇和休假時間。法官表示,對於“三期”女職工,法律有兩個重要保護原則,一是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休假時間不得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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