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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同飲與同車是兩個概念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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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人民日報報道,日前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同車的王某也因未盡到勸阻義務受到處罰。根據濟南市交警部門最新出臺的規定,酒駕將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

  “酒駕同車”和“酒駕同飲”是否應該“連坐”?在我看來,“酒駕同飲連坐”將責任擴大化,不合法理,也不具操作性。“酒駕同車”和“酒駕同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將同乘者勸阻酒駕的這種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有一定合理性。在一些國家法律早就規定了同乘者勸阻的法定義務。同乘者大多與當事人熟識,並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能夠判斷當事人是否飲酒駕車。更何況,同乘者與酒駕者都是“當場被捉”,這就使得對責任追究有了可行性。

  “酒駕同飲連坐”最大的問題,正是不具操作性。一是,酒後駕車者往往不願“供出”同飲者。二是,同飲者未必知道當事人是否駕車;三是,即便同飲者知道當事人駕車,也未必知道當事人酒後是否還會駕車。四是,警方也很難判斷同飲者是否曾予以勸阻。因此,無論同飲者是否勸阻,都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倘若為了打擊酒駕與醉駕,隨意使用公權力,將責任無限擴大化,不僅難以對酒駕懲前毖後,恐怕也會侵犯公民的正當權益。(劉義昆)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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