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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同飲連坐”是責任擴大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22: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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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將因未盡到勸阻義務而受到相應的處罰。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2月15日《人民日報》)

  新聞一齣,引發了網友普遍關注。在新浪網所做的調查中,有約四分之一的網友表示支持,認為“同飲者勸阻酒後駕車體現社會責任”;也有約四分之一的網友表示反對,認為“對司機酒駕同飲者追責要于法有據”;更有一半的網友表示“不好説”。看來,“酒駕同車”和“酒駕同飲”是否應該“連坐”,還真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連坐”當然是誇張的説法。按照濟南交警的“新政”: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而所謂的“連帶責任”,則是:對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的人員,一律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詢問,並確認其是否也存在酒駕的行為,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在我看來,“酒駕同飲連坐”的這一規定是將責任擴大化,不合法理,也不具操作性。

  是的,“酒駕同車”和“酒駕同飲”是兩個不同的場景,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酒後駕車會給社會安全造成的很大隱患,同乘者若能進行勸阻,從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將同乘者勸阻酒駕的這種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有著一定合理性。正因如此,在一些國家,法律早就規定了同乘者勸阻的法定義務。譬如如日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規定:“對於醉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

  而“酒駕同飲”則是另一個概念。一方面,同飲者未必知道當事人是否駕車;另一方面,即便同飲者知道當事人駕車,也未必知道當事人酒後是否還會駕車。從這個角度看,同飲者是否有無勸酒,都不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酒駕同車”則不同,同乘者大多與當事人熟識,並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能夠判斷當事人是否飲酒駕車。更何況,同乘者與酒駕者都是“當場被捉”,這就使得對責任追究有了可行性。

  “酒駕同飲連坐”最大的問題,正是不具操作性。一方面,在“責任自負”的心態上,酒後駕車者往往不會“供出”同飲者;另一方面,警方也很難判斷同飲者是否曾予勸阻。也就是説只要“酒駕同飲連坐”遭遇“善意的謊言”,就會使追究“連帶責任”形同虛設。另外,“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這樣的“連帶責任”,既不能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也未必能起到教育的效果。

  濟南交警嚴懲酒駕與醉駕的初衷值得讚賞。但也要充分考慮“新政”的可操作性,更應研究規章的法理。在我看來,即便追究“連帶責任”,也不能逾越“酒駕同車”的底線。倘若為了打擊酒駕與醉駕,隨意使用公權力,將責任無限擴大化,不僅難以對酒駕的懲前毖後,恐怕也會侵犯公民的正當權益,從而傷害警方的形象與法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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