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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一併“追責”同飲者並無不妥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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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社會輿論對司法酒駕一併追責同飲者頗有微詞,認為這種“連坐”值得商榷。(《人民日報》2月15日)

  在我看來,濟南此舉並無不妥,有著非常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這一措施能夠激活長期“休眠”的法律條款,讓交通執法與社會單位互通信息,及時溝通,形成遏制酒駕合力。

  首先,有必要真正厘清濟南交警對酒駕同飲者的“追責”內容及性質,以確定這是否屬於“連坐”。因為,眾多媒體和社會輿論都把濟南治理酒駕的這一措施稱之為“同飲者連坐”,雖然在文字表述中也多加上了引號,表明這裡的“連坐”並非我國封建法上的“連坐”,但更多的普通公眾往往望文生義,把“連坐”想象得很嚴厲,像酒駕司機一樣被拘留和罰款,從而質疑這一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濟南交警採取的“追責同飲者”措施,只有兩項基本內容:一是在司機酒駕被查獲後,對同飲者進行詢問;二是對沒有履行勸阻義務的同飲者抄告其所在單位,由單位進行教育。根據交警負責人的解釋,詢問目的也有兩個,一方面要查明同飲者對酒駕司機是否有強迫、指使、縱容的行為,有沒有對司機酒駕進行勸阻,另一方面還要查明同飲者是否存在酒駕的違法行為。從行為性質上講,上述兩項具體措施中的“詢問”屬於行政執法中的“調查”,而“抄告”則屬於“調查”後的“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而對於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更是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司機酒駕和醉駕分別屬於嚴重行政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執法機關要全面調查收集證據,以確定司機的違法性質、情節等事項,調查詢問同飲者是必然的。而在詢問過程中,擴大戰果,查究同飲者是否存在強迫、指使、縱容司機酒後駕駛的行為,以及同飲者本人是否也存在酒駕違法行為,是執法機關的職責所在。

  至於在查明同飲者未盡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後,交警將情況抄告所在單位的“處理”,也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這説明單位對所屬人員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法定義務,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及無視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人員交所在單位教育,也是上述法律規定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不僅加強了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銜接,擴大了交警執法的效果,而且還激活了道交法的這一休眠條款,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條款內容。

  從上述分析看,濟南交警關於“追責同飲者”的措施,其實並非“新政”,不過是更加嚴格執法、全面貫徹實施道交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而已,沒有什麼可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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