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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祝頤:追責醉駕同飲者是一塊制度補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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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將因未盡到勸阻義務而受到相應的處罰。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此舉引起了爭議。(2月18日《法制日報》)

       表面上看,警方追責醉駕司機的同飲者,是一種連坐管理思維,給同飲者附加了一種額外義務,增加了同桌就餐的責任風險。但是在我看來警方通過追責勸告司機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也是一種善意的責任提醒。從面子成本與責任層面考慮,同飲者會對司機盡到提醒、勸阻責任,減少司機酒後駕車概率,保護交通安全。因此,我們不必急於討論警方追責同飲者的是與非,如果酒後駕車問題得到改善,追責醉駕同飲者也不失為一塊制度補丁。

       應該承認,打擊酒後駕車違法行為,保衛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是警方的神聖職責。對酒後駕車多發地區,警方有責任安排警力加強巡查。但是警方不是萬能的,交警不可能做到對每名酒後駕車者精確打擊。減少酒後駕車危害,還需要司機自律,發揮民間智慧。從法律角度講,雖説飲酒人要自行承擔酒後駕車造成的法律後果,但是,作為同桌飲酒者,應預見到飲酒過量可能發生的危險,特別是對需要開車的酒友,更要對其飲酒行為與酒後駕車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這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義務。如果同桌酒友明知對方餐後需要開車,仍然勸其飲酒,或者對對方酒後駕車的行為不予勸阻,一旦酒友發生意外,同飲者就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除了追責醉駕同飲者以外,酒店也應履行提醒責任。作為企業的酒店雖然不可能像警方那樣,對顧客飲酒、酒後駕車進行嚴厲制止,更沒有執法權力。但是面對酒後駕車案件頻發的問題,酒店應該反思自己的工作到位沒有,哪出了疏漏,怎樣查漏補缺。酒店至少可以完善內部管理措施。比如提供監控錄像系統,醒目處張貼有關酒後駕車的提示標語,服務人員在顧客進餐前與離開前,發出溫馨提示,提供代駕服務等等。作為一家真正有文化內涵的企業,應該有主動承擔責任,為顧客飲酒安全、駕車安全提供溫馨服務的誠意。

       在我看來,警方通過追責同飲者的辦法,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酒後駕車預防,促進更多人對酒後駕車履行提醒、勸阻責任,也不失為一種管理智慧。如果警察勤於巡查,酒後駕車執法有剛性,司機學會自律,同飲者對司機起到提醒、勸阻作用。社會對酒後駕車形成了整治合力。酒後駕車的問題也會逐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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