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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追罰同飲者”中的邏輯漏洞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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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交警在依法刑拘一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後,與該司機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王某被牽連。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王某或將因未盡到勸阻義務而受到相應的處罰。

  醉駕被查,同飲者亦難逃追責?濟南新規定甫一曝出,便迅速成為輿論熱點。圍觀者態度迥異,或力挺或拍磚,無非基於兩點:就道德層面而言,勸酒者、未勸阻酗酒者,當然其心可疑、其行欠周。故而接受一定的懲戒,也算無可厚非;但倘若從法理層面審視,“罪罰對等”、“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則不容撼動,動輒擴大制裁範圍,絕無正當性可言。

  依照濟南的醉駕新規,“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能勸阻他人酗酒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由此觀之,所謂對同飲者的連帶處罰,其實不過僅是某種批評與警示而已。若將之歸類到“刑事處罰”,則明顯理解不當;而若將之視作“行政處罰”,猶且不夠標準。事實上,在很多人看來,類似程度的“追責”,發端善意且強度得體。觀望其實踐效果,説不定還真能立竿見影呢。

  處罰同飲者,儘管很多人表示理解,但反對者仍勢眾而聲隆。之所以爭議不斷,而難有共識,恰在於此新規擦邊球意味十足。眾所週知的是,在司法體系已漸週全、行政規束趨於完善的當下,無論刑事處罰還是行政處罰,都有著相對明確的適用邊界。於是,多數“制裁性新規”出臺是否合法合規,比照既有規則文本即可定論。但,諸如“抄告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的處置手段,其實一直定性模糊、褒貶不一。

  或許可以説,關於“追責同飲者”的爭論,核心之一便是對“抄告制度”的不同認知。有人認定,由於上位法並未明文支持“抄告”,所以一些交警的日常執法涉嫌侵權;而另一些人則宣稱,既然行政處罰結果必須公開,所以“抄告”不過是落實告知義務的具體方式。但不管如何定義“抄告制”,其實行前提都應是“被抄告人涉嫌違法違規”,不符合該條件“抄告”則是無理。

  繼而,超越對“處罰手段”屬性的糾結,同飲者的所作所為,能否構成適用“抄告制”的充分條件,是另一個必須厘清的問題。誠然,在一系列惡性事故之後,“醉駕入刑”被第一次寫入法條。且,有鋻於法律上有“共同犯罪”、“鼓勵犯罪”等説法,勸酒者、未曾制止酗酒者,儼然可以對號入座、依法懲戒。然而另一方面,幾點不可回避的現實是,在“司法實踐”中,醉駕是否判刑仍變數十足,且“勸酒”等酒桌風習也不必然導致他人醉駕……

  追責“同飲者”,方式是“抄告其單位”,未免有點強“同飲者”之所難了。因為,法律治下的民眾,從不該為自己不能掌控的後果負責。而很多時候,他人是否“醉駕”,並不由同飲者決定。可以説,不文明的酒桌文化,可導致醉駕發生。但若將此機械倒推,甚至追罰同飲者,卻存在明顯的邏輯漏洞。

熱詞:

  • 酒駕
  • 勸酒
  • 抄告
  • 共同犯罪
  • 罪刑法定
  • 司法實踐
  • 同飲者
  • 抄告制
  • 刑事處罰
  • 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