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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歷史專稿 記者:王健英 官君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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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記者: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又是如何成立的?中共中央領導層是何時發展形成四級領導體制的?
記者:中共中央的四級領導體制是如何形成和發展出來的呢?
王健英:黨的中央機關是隨著黨的全國組織發展壯大,黨員人數的增多,黨的地方組織的增加和黨擔負的政治任務,革命鬥爭發展需要逐步發展、充實健全的。1927年5月中共五大時,全黨黨員多達57967人,有8個區執委、6個地方執委。大會修改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及中央正式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並選正式中委若干人為候補委員。“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組織中央常務委員會處理黨的日常事務。”五大後黨中央開始實行四級領導體制。這種體制後來雖然有稱謂上改變,如七大後中央常委會改稱中央書記處,但性質、職務基本沒變,一直沿用到十七大。
記者:中共中央實行四級領導體制有什麼意義?
王健英:中央機關的四級領導體制,被歷史實踐證明是適合於中國國情、革命和建設特點,符合中國共産黨完成政治任務、奮鬥目標的需要,切合黨組織的實際的基本組織制度。四級組織(大會、中央全會、政治局會、常委會)的職責權力各不相同,實施黨的最高領導決策的層次不同,但是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她體現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有利於加強黨的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專斷,有利於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不間斷地實施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黨中央四級領導體制是隨著黨組織的發展壯大而建立發展,隨著黨對中國革命與建設特點與達到鬥爭目標需要的認識逐步提高而充實健全確定下來的。為了繼承發揚黨的光榮傳統,從黨的組織制度建設上講,今後全黨仍然應該堅持實行黨中央四級領導體制,不斷充實改進決策具體內容,使其更加充分發揮各自應有的領導作用。
記者:中央四級領導機關組織上有什麼區別?
王健英:十七大黨章“黨的組織制度”內明確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央委員會。”準確講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是黨的中央機關,但不是“最高”的中央機關,是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的中央機關。四者的區別談點個人見解:
其一、是性質不同。全國代表大會是全黨最高的領導機關;中央委員會是由大會選出,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産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在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務”,即“領導黨的全部工作”。
其二、任期不同、開會時間不同。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任期亦五年,但全會每年至少開一次;中央政治局委員通常任期亦五年,但有特殊情況可以進行調整、重組。開會一般三個月一次;中央常委會委員任期也五年,但特殊情況時亦可進行調整。政治局、常委會成員調整,必須中央全會批准或追認才合法。
其三、人數明顯不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人數很多。如十七大代表2213人;十七屆中央委員會正式委員204人,候補委員167人,共成員371人;十七屆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委員25人;中央常委只有9人。這是明顯有區別的。
記者:中央四級領導機關的各自職責是什麼?
王健英:黨的全國代表職責,一大至四大沒有明確規定,五大時寫入黨章“工作”為四項。七大黨章規定“職權是:(一)聽取、討論和批准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其他機關的報告。(二)決定和修改黨的綱領和黨章。(三)決定黨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四)選舉中央委員會”。八大基本上仍這四項,九大時被刪除。十二大時黨章規定為六項,十七大亦是六項,即“(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四)修改黨的章程;(五)選舉中央委員會;(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常委會的職責,建國後未查見中央有明文規定。根據1938年11月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定與紀律規定》,主要是:
中央委員會:在大會前後期間是“黨的最高機關,在政治上、組織上指導黨的一切工作”。職責:“審查和批准中央政治局的一切工作和報告,給予中央政治局及一切黨的機關以工作方針、訓令和指示,並得向外發表各種宣言和文件。”七大黨章規定“每半年召開一次”,八大黨章改為“每年至少兩次”,十二大黨章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産黨。”
中央政治局:1938年11月決定規定其任務為“指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前後期間之一切黨的政治的組織的工作”。“有權以中央名義發表宣言通電及與其他黨派之組織機關發生關係”。“決定或批准”各地中央局、分局、負責同志、省委、區黨委書記、各參加全國政府、軍隊負責工作黨員及黨報委員會委員委任。十七大黨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即“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産黨”。
中央書記處(即中央常委會):1938年11月決定規定的任務,是辦理中央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和執行性質的日常工作,並負責召集政治局會議,準備討論問題並作工作報告。“完全執行政治局的決議,但在政治局會議前後期間,遇有新的重大緊急事變發生、不能立即召開政治局會議時,得作新的決定,並得以中央委員會名義發表宣言決議電文,但事後須提交政治局會議批准及追認。”“書記處每星期至少開會一次,集體的解決中央的日常工作和處理答覆各黨委的問題。”“中央各部工作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工作,須經常向書記處報告。中央各部重要問題處理和答覆,各部重要人員之任用或派出,均須經過書記處批准”。“中央各部得指導下級黨委各該部門的工作,但關於各種重要問題須經書記處指導之”。“中央各部所擬定之重要文件、大綱及工作條例等,須經書記處批准後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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