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案對中國股市“期指時代”的三點警示

2010年04月22日 10:48  證券日報 我要評論

  昨日,中國股市進入“期指時代”之後的第三個交易日,人們對於這一衍生品市場還在熟悉之中;而此時大洋彼岸的美國,證交會指證高盛集團利用金融衍生品欺詐投資者一案,正進入關鍵的較量時刻。

  十分巧合的是,北京時間4月16日上午9時15分,被譽為“催生中國股市"偉大的博弈"”的股指期貨四份合約正式掛牌交易;晚間,美國證交會正式提出高盛集團涉嫌對金融産品虛假陳述,欺詐投資者的指控。

  這兩件純屬巧合的事件帶給我們許多思考和回味。從積極的角度看,經歷了金融危機的美國證券市場正在深刻審視自身的弊端,並促動改革。而美國證交會的舉動也為剛剛羽翼豐滿的中國資本市場敲響了警鐘:進入期指時代的中國資本市場將面臨更大挑戰,首先是要加強對機構投資者的監管。

  目前,多數美國金融界人士的共識是,高盛事件會對美國資本市場帶來一些積極影響,至少,針對高盛的指控能夠推動美國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在此基礎上,對投資銀行等機構設定更嚴格的監管措施也將會成為現實,從而從制度上約束機構和機構人員的行為。

  對於中國資本市場來説,高盛事件至少給我們三點啟示:

  第一,市場創新的同時,監管必須及時“補位”。

  高盛作為成熟資本市場的金融大鱷,其內部防控和管理等措施乃至公司理念都相對完善;但從全美金融市場整體的系統性風險防範看,相關監管制度還是不完善,市場監管沒有與金融創新發展實現同步。

  高端金融市場發展演變很快,創新很強,金融監管應加強對市場的跟蹤完善。若不是金融危機爆發,人們對於這一點顯然是疏于防範的。基於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經驗,把可能的風險和困難估計得充分一點,在監管上未雨綢繆,多做預案,是必須的。

  第二,機構投資者的功能是“雙面刃”,需要監管者審時度勢,通過制度建設加以引導。

  正是出於審慎監管的考慮,在我國推出股指期貨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法人參與股指期貨的規則仍在修改制訂中。

  眾所週知,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是風險管理的工具,而不是為了進一步加劇市場動蕩。所以,在新的金融産品推出的過程中,中國證監會一直秉承是“先試點、後推廣”的策略,這有助於洞悉風險爆發的原因,對完善交易監管制度也有很大裨益。

  股指期貨、融資融券乃至在創業板推行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都反映出我國監管層在風險控制方面意識是超前的。這一經驗需要繼續堅持。

  第三,切不可因害怕風險而阻滯創新,監管水平的提升應以“是否有助於鼓勵創新”來衡量。

  國內的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産品的推出不會因為高盛事件而停滯,相反這一進程還會加快。但金融創新的前提,必須是結合中國金融市場自身的發展階段和基本國情,同時借鑒成熟金融市場發展的經驗;既要有戰略規劃,又要腳踏實地。

  高盛事件對於進入“期指時代”的國內資本市場來説,其最大的借鑒意義在於如何加強制度構建,規範機構個體行為,使之成為整個金融市場穩定有序運行的一個步驟。即使在某一個環節出現問題的時候,也不會影響到整個金融系統的運行,這需要建立前瞻性的防範監管體系。

責編:龐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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