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可從工資中劃扣

2010年06月13日 07:42  新華網 我要評論

  新華網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杜宇)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12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

  《指導意見》還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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