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促銷奶粉逼退母乳喂養

2010年06月04日 10:13  CCTV-第一時間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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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2009年母乳代用品市場監測報告

  為保護兒童健康,支持母乳喂養,規範母乳代用品銷售行為,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對母乳代用品市場的監督,促進經營者及有關方面嚴格遵守《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以下簡稱《守則》)和我國《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繼2007年、2008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全國30個省會城市開展對母乳代用品銷售行為的監測之後,2009年再次聯合有關消協對北京、重慶、瀋陽、南京、武漢、成都、西安、太原、鄭州、福州、南昌、海口、南寧、昆明、銀川等15個城市母乳代用品市場的銷售行為進行了監測。本次監測共組織監督員280名,主要對商業零售場所、醫療保健機構、産品宣傳(戶外廣告、媒體廣告、賣場宣傳材料等)、産品包裝標簽等進行了監測,共計收集違規證據1872份。

  監測發現,目前違反《守則》和《管理辦法》的母乳代用品銷售行為依然比較普遍,主要表現為;

  一、在商業零售場所促銷母乳代用品

  獲得此類違規證據1547份,佔全部證據的83%。商業零售場所的違規行為涉及104個品牌,産品涉及配方奶粉、米粉、麵條、奶瓶、奶嘴等。常見的違規促銷方式是:贈品促銷(贈禮品、産品、積分)、特價促銷(打出“降價”、“低價”、“特價”標識)、産品堆頭展示、散發促銷宣傳手冊、設促銷員。

  《守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母乳代用品,不得進行銷售點廣告宣傳、贈送樣品、或在零售一級直接勸誘消費者購買的任何推銷活動,例如特別展覽、折扣贈券、獎金、特價出售、虧本出售、搭配出售。我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不得向嬰兒家庭贈送産品、樣品,減價銷售産品。本次監測結果顯示:在商業場所銷售母乳代用品的違規行為中,有些比較隱蔽,在其他産品降價、打折、積分、饋贈禮品及返券的招牌下,同時擺放母乳代用品,並實施促銷和減價銷售;有些則無視法規禁令直接對母乳代用品開展促銷;更有甚者打出“凡0-1歲的嬰兒可持出生證原件和(複印件1份)免費領取奶粉一盒”。

  二、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宣傳、銷售母乳代用品

  獲得此類違規證據130份,佔全部證據的7%。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內的違規行為涉及37個品牌,産品涉及配方奶粉、米粉、奶瓶、奶嘴等。主要違規形式是:在醫院産科出現母乳代用品産品展示、在科普宣傳欄中植入産品宣傳、在醫院院內的商業零售場所銷售母乳代用品等。

  我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指出,“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應抵制母乳代用品生産者和銷售者在本部門、本單位所做的各種形式的推銷宣傳。不得在機構內張貼母乳代用品産品的廣告或發放有關資料;不得展示、推銷和代售産品”。監測發現:一些醫院甚至是愛嬰醫院的産科病房隨意擺放奶瓶、奶嘴和嬰兒奶粉,醫護人員對此視而不見。有些醫院的醫護人員還主動提示:提供免費嬰兒奶粉的地方。一些醫院的母乳喂養宣傳欄裏出現母乳代用品的企業名稱、産品名稱、品牌標識,甚至是産品介紹。

  三、利用各種形式的媒介宣傳母乳代用品

  本次監測活動共監測到113次違規宣傳行為,佔全部證據的6%,涉及品牌56個。主要違規形式有:通過商業零售場所發放母乳代用品宣傳資料;通過在報刊、雜誌上刊登銷售信息、印製宣傳冊(單)宣傳母乳代用品或提供産品促銷活動信息;通過戶外、電視節目等媒體形式宣傳母乳代用品或産品促銷活動等。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提供關於嬰幼兒喂養方面的資料或宣傳材料。未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生産者、銷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傳材料或資料。第九條規定:禁止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第十條禁止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誌、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傳播媒介上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本次監測結果顯示:在廣告宣傳的違規行為中不僅存在著不易監督管理的小廣告等違規行為,令人憂慮的是,在一些地方衛視臺及街頭路牌廣告也出現了顯而易見的違規廣告,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四、包裝上違規使用嬰兒形象、使用暗示接近母乳的文字

  本次監測活動對母乳代用品包裝進行了監測,共監測到違規行為82例,佔全部證據的4%,涉及品牌45個。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母乳代用品産品包裝標簽上,應用醒目的文字標有説明母乳喂養優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類似的名詞。在監測中發現:相當多的産品包裝使用嬰兒形象、卡通嬰兒形象、卡通奶瓶、奶嘴形象等;包裝上出現“母乳化”字樣,宣傳類似母乳;母乳喂養的優越性沒有使用正確的清晰可見的文字表達。

  在監督活動中,各地消協採取當場勸諭、敦促改正、寄發勸諭改正通知、召集相關負責人開會等不同形式對違規單位進行告誡和勸諭,有80%的違規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對部分不接受消協告誡和勸諭的涉案單位中,已將案例提交衛生、工商等行政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在連續三年的監測中,我們發現,經過多年的治理,廣播和電視等傳統的媒體,基本不會播出違規母乳代用品廣告。但是,銷售商制做的所謂的母嬰育兒雜誌和快速發展的互聯網絡成了躲避監管促銷母乳代用品的大市場。一些企業在銷售活動中大打擦邊球,如:在視頻廣告中出現了能夠辨別的母乳代用品形象;大量投放企業品牌形象和二段以上産品廣告,潛移默化地宣傳母乳代用品;利用公司名稱和母乳代用品産品名稱一致的特點,發佈品牌廣告,對母乳代用品進行變相的廣告宣傳。

  2007年7月,衛生部發佈了《嬰幼兒喂養策略》,明確了國家保護6個月以內的純母乳喂養,對6個月以上嬰兒合理添加輔助食品。這份文件既是保障我國人口素質、指導社會各個方面科學喂養嬰幼兒的綱領性文件,也是進一步規範母乳代用品市場行為的政策文件。然而,時至今日,一些經營米粉、蔬菜果泥、果汁等嬰兒食品的企業,依然認為其6個月以內的産品不屬於母乳代用品,不受《管理辦法》規範,依然大規模地開展産品促銷和宣傳,在包裝上使用嬰兒形象;一些産品甚至標注適用月齡為“1—6個月”。這些情況均違背《守則》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嬰幼兒喂養策略》的政策要求,挑戰了法規和政策的嚴肅性,需要明確加以禁止。

  根據監測發現的情況,我們感到,《管理辦法》實施多年以來,衛生部門、工商部門和有關單位進行了多次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一定程度地控制了母乳代用品違規銷售和宣傳行為。但是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母乳代用品經營者無視法規要求,向公眾大肆促銷6個月以下嬰兒奶粉、輔助食品和奶瓶奶嘴;受利益驅動,一些愛嬰醫院存在展示、宣傳、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行為;隨著政府職能調整,《管理辦法》中的監管職責劃分已不能適應新的監管要求,不利於有關部門對違規銷售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嬰幼兒喂養策略》發佈後,配合喂養新政策還缺乏對原有有關嬰兒輔食的標準和定義進行修改和完善。這些情況,不利於規範母乳代用品市場秩序,不利於在全社會形成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的氛圍。為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建議:

  一、建議有關部門儘快推進對《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相關法規政策,提高法規在執行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合理清晰劃分政府各部門對母乳代用品市場的監管職責,確保有效監管;建議進一步明確界定母乳代用品的定義,明確《管理辦法》規制的産品範圍;建議明確界定違規母乳代用品廣告和宣傳的表現形式,加大對違規者的懲處力度。

  二、建議有關部門,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違規現象,加強監管。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管,督促有關機構清理違反《管理辦法》的宣傳材料,清理在醫院內出售母乳代用品的行為;建議繼續加強對違規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的查處,包括傳統媒體廣告及互聯網廣告;加強對包裝標簽的監管,查處使用嬰兒形象、使用暗示“接近母乳”等含義表述的違規行為。

  三、建議配合《嬰幼兒喂養策略》,加快修訂相關嬰兒輔助食品標準,規範産品的適用月齡。對包裝標簽內容及標注方式制訂明確要求;禁止不適應嬰兒生理髮育的輔食産品進入市場;對目前市場上不符合“嬰幼兒喂養策略”的0-6個月的輔食産品予以糾正。

  四、呼籲所有生産和經營母乳代用品的企業,嚴格遵守我國法規要求,自覺規範銷售行為,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保護兒童健康。建議有關輔食生産企業,特別是一些跨國公司,積極&&配合“嬰幼兒喂養策略”,支持“6個月純母乳喂養”、及“6個月以後添加輔助食品”等科學喂養策路,將輔食産品的適齡時段從“4-6個月”改成6個月以上,以實際行動支持母乳喂養。

  五、建議報刊、雜誌、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發揮宣傳優勢,對長期進行違規促銷、宣傳的母乳代用品的經營者進行披露和批評。採取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守則》、《管理辦法》及我國《嬰幼兒喂養策略》的相關規定,宣傳母乳喂養的優越性,在全社會營造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的氛圍。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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