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14種房地産稅費“面紗”

2010年06月02日 09:51  中國證券報 我要評論

  日前,在國務院轉批發改委的《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而上海地方版樓市新政中,房地稅被視為調控房價的“殺手锏”。

  物業稅空轉、房産稅擴徵等概念都是房地産稅制改革的組成部分,其中,除物業稅是新稅種以外,其他的房産稅等稱謂都是已有稅種。就目前而言,房地産稅制改革,主要是合併、減少已有開發和交易的稅種,同時增加保有環節稅種。現在出現的眾多概念,僅僅是稱謂不同。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室主任張斌認為,最終用什麼樣的名稱還沒有確定,但由統一的稅種來歸併相關稅費的思路不會發生改變。

  現有房地産稅收“五花八門”

  當前與房地産行業相關的稅費紛繁複雜,直接相關的稅種多達14種,目前實際徵收的有12種,而收取的費用更是五花八門。少的地方幾十種,多的城市上百種,涉及規劃、建設、環保、園林綠化等多個政府部門。

  據稅務專家介紹,14個房地産業相關稅種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建稅、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契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等。其中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自2000年開始暫停徵收,面向外企徵收的城市房地産稅于2009年1月1日起廢除,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徵收房産稅。

  在這14個稅種中,針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

  對於“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張斌認為,最終用什麼樣的名稱還沒有確定,但由統一的稅種來歸併相關稅費的思路不會發生改變。

  但是張斌指出,將房地産相關的所有稅種合而為一,不太現實,可能還是要區分不同環節徵稅,比如土地佔用環節、房地産開發環節、房産交易環節、房産保有環節等。同樣涉及土地的,例如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可以考慮歸併,但其中有的採用比例稅率,有的採用定額稅率,有的採用累進稅率,最終怎麼整合還要取決於決策層的標準和思路。

  保有稅面臨制度瓶頸

  討論近7年的物業稅是新稅種,開徵需要經過全國人大通過。同時,物業稅作為西方的“舶來品”,其制度基礎存在很大差異。

  國外,對房地産持有人徵收物業稅,主要基於土地産權私有制。而國內城市商品房建設用地屬於國有,因此,如何徵收物業稅一直處於“研究階段”。

  在已有的房地産稅收中,與物業稅最相近的無疑是房産稅。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産稅暫行條例》,房産稅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目前,這一稅種主要針對經營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徵稅。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商品房出售前,不徵收房産稅;但對於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則徵收房産稅。稅基為房屋賬面余值或經營性收益。

  香港物業稅啟示

  香港的不動産保有環節,不僅有物業稅,還有差餉。差餉又稱房地捐,是政府對擁有土地及樓宇的業主徵收的直接稅。與物業稅相比,兩者都是對土地、房屋等物業徵稅,但物業稅的課稅範圍僅限于用於出租經營並獲得租金收益的物業,而差餉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所有土地房屋,包括自用和非自用的都徵稅。

  香港物業稅收政策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所謂“寬稅基”是指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産實行免稅外,其餘的均要徵稅。“少稅種”,即設置的有關房地産的稅收種類相對較少,在香港,與房地産相關的主要稅收也就是物業稅和差餉。(記者 林喆 朱宇)

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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