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工人工資增長的制度保障

2010年05月31日 09:00  中國青年報 我要評論

  據媒體報道,寧夏、吉林、溫州等地近來紛紛大幅度調高一線工人工資。從“五一”起,寧夏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增幅達24.9%。

  發展經濟是為了什麼,不就是為了讓更多的人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嗎?各地調整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一線勞動者的收入,是實現勞動價值回歸,獲得合理報酬的體現,更是讓一線勞動者深切地體會到GDP的增長與他們的工資單是息息相關的。但是,對於提高一線工人工資,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當前勞動關係總體呈現“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少數企業並沒有兌現或者變相不兌現最低工資的現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單位通過搞變通,將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相加,看似是達到或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實際上是遠遠未達到最低工資的。此外,一些行業對文化要求偏低,勞動力供大於求,再加上勞動者缺乏自我維權意識,所以導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單位給予其最低工資標準。

  徹底解決一線工人工資低的問題,實現有尊嚴並體面的勞動,就必須落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完善企業內部分配機制,為一線工人的工資增長提供實實在在的制度性保障。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統計,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中,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沒搞集體協商的企業員工高10%~15%。應該看到,當前落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還缺乏法律的剛性支撐,現有法律對於不簽訂集體合同、不進行集體協商等問題,沒有規定罰則。這直接導致基層工會搞集體協商“説話沒底氣”,同樣也導致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不作為”。

  因此,要不斷建立健全工資協商制度的配套法規,實現對一線工人權益的制度保障。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年,國家曾明確表示要賦予工會更多的資源和手段。這些資源和手段必須明確化、制度化,成為工會推動落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法律途徑。要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的分配機制,形成一種決定工資增長的定期協商制度。要不斷強化政府的勞動監察職能,實現督促和指導企業開展工資協商工作,促進企業工資協商的自律行為。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確保工資增長與企業發展、經濟增長同步,既是讓勞動者感到自己的勞動有尊嚴,也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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