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案”判決將對中國懲治行賄犯罪帶來深遠影響

2010年05月21日 09:12  新華網 我要評論

專題:三宗罪扳倒黃光裕

  新華網北京5月20日電(記者查文曄 王建華 劉歡)中國家電連鎖銷售巨頭國美電器前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本週二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罰沒個人財産8億元,其中,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政法分析人士表示,法院對黃光裕“單位行賄罪”的判決,顯示中國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有利於全方位治理腐敗。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該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光裕為給國美公司、鵬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學專家稱,對黃光裕“單位行賄罪”的判決,在中國反腐敗治理中有重大意義。長期以來,中國在查處商業賄賂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將受賄人列為從重懲處對象,對行賄者予以從輕處罰或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黎宏表示,行賄和受賄的社會危害是一樣的這一觀點已成為法學界的共識,“沒有行賄,就沒有受賄,”這兩者實際是一體兩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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