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鉅額罰金怎麼交?

2010年05月20日 09:18  羊城晚報 我要評論

供圖/東方IC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黃光裕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億元,沒收部分財産2億元。

  之前已取保候審5個月的黃光裕妻子杜鵑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當庭收押,並處罰金2億元。中關村科技發展公司董事長許鐘民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億元。被告單位國美電器被處罰金500萬元;鵬潤地産罰金120萬元。黃光裕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財産刑總計達11億元,應該創下單個案件中個人犯罪財産刑處罰的紀錄。

  3個罪名的處罰中,以內幕交易罪最重,除判處有期徒刑,法院還對黃光裕、杜鵑、許鐘民3人處以了總計9億元的罰金。這一天價處罰應與檢方認定黃光裕在中關村股票公告日的賬面收益額3.06億元相關。

  中關村股票投10億賠7成

  不過,黃光裕受審時爆料,他在中關村股票上投入的10余億資金賠掉了近7成!2007年八九月間,黃光裕調集10余億資金買入中關村股票,後中關村停牌數月間,A股暴跌。2008年5月7日,中關村復牌,重組信息對外披露。當天,黃光裕賬面收益額3.06億元,但他沒有在此時套現,想“長期投資”。

  黃光裕稱,真正拋賣中關村股票是在2008年八九月間,當時他驚悉證監會正在調查他操控的股票賬戶,此時中關村股價已被“腰斬”,黃仍斬倉出局,到案發時尚未拋售乾淨,“只收回了不到35%的資金”。對此事實,控方未提出異議。

  三項罪名均成立

  黃光裕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財産刑總計達11億,應創下單個案件中個人犯罪財産刑處罰的紀錄。昨日,法院判決認定3個罪名均成立。

  非法經營罪

  爭議焦點:換匯自用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辯方意見:黃光裕只知在境內以人民幣還賭債,不知換匯之事,即使黃光裕明知換匯,他是換匯自用,而非經營倒賣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控方意見:只要在國家指定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數額達到20萬元美元的追訴標準,就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法院判決:黃光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産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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