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內幕交易50萬元以上將被刑事立案追訴

2010年05月19日 07:53  新華網 我要評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8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洩露內幕信息案立案追訴標準

  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其中涉嫌內幕交易、內幕信息泄漏的追訴標準分別為: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的等。

  根據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等。

  操縱證券市場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仲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等。

  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資産達到當期披露資産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並且上市交易的;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根據規定,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等。

  (新華社)

  其他要點摘要

  ●騙貸達到一百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追訴標準,包括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達到五千元將被立案追訴

  ●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一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有意使用假幣達到四百張將被立案追訴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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