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處罰我國首起“證據推定”內幕交易案

2010年04月21日 09:07  中國證券報 我要評論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0日表示,近日,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時任四川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835)董事、總經理佘鑫麒內幕交易及短線交易兩項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這是我國資本市場第一起在當事人不承認違法行為、不配合調查工作的情況下,證監會通過調查,獲取了確鑿證據,依法認定的內幕交易案件。

  四川聖達于2007年2月15日召開股東大會,2月16日發佈2006年年度報告,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21.23%,凈利潤同比增長32.62%。公告當日,四川聖達股價盤中最高漲幅為10%,收盤漲幅為7.82%。時任四川聖達董事、總經理的佘鑫麒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利用其開立並控制的證券賬戶于2月14日買入四川聖達67800股,2月16日全部賣出,獲利12.19萬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聖達發佈2007年度中期業績快報,凈利潤較2006年同期增長1682.28%。佘鑫麒在該信息公開前,于7月9日買入四川聖達57340股,7月11日全部賣出,獲利2萬餘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決定對佘鑫麒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1955.80元,並處以170346.96元罰款,市場禁入3年。

  此外,湖南泰陽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現已經更名為方正期貨有限公司,簡稱泰陽期貨)因曾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人員從事客戶開發業務,也被證監會行政處罰。

  證監會調查發現,2005年至2008年間,泰陽期貨深圳營業部先後聘任葉某等4人作為市場部客戶經理,從事客戶開發業務。但葉某等4人在上述任職期間,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其中2人未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另2人通過了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但尚未取得期貨從業資格。

  上述負責人表示,證監會認定泰陽期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四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行為,應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證監會決定對泰陽期貨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時任泰陽期貨總經理、時任泰陽期貨深圳營業部負責人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3萬元的罰款。(記者 申屠青南)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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