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連跳觸目驚心富士康之困待解

2010年05月16日 09:59  京華時報 我要評論

  14日晚間,富士康一名梁姓員工墜樓身亡,這是今年以來富士康科技集團第九名墜樓的員工,共造成7死2傷。現場發現一把帶血的匕首,死者身上有四處刀傷。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人們尚未從八連跳的驚恐與疑慮中回過神來,第九跳猝然而至。儘管第九跳與前八跳有所不同——死者身上的多處刀傷昭示著事件背後的波詭雲譎,但連續的悲劇已讓網友驚呼“富士康成了跳樓公司”。持允而論,不能把所有的罪愆歸結到富士康身上,但同時應該看到,富士康在頻發的跳樓事件中,難脫干系。

  在富士康,起碼存在三重斷裂。其一,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斷裂。在富士康,企業和員工的關係很簡單明了,企業過度追求利潤,基層員工勞動強度極大,被訓練成了一台台機器。員工加班很正常,國家法律規定每月上限36小時的加班,成了一紙空文。與此對應的是苛嚴的處罰制度——在生産車間,員工不準喧嘩、閒談,若被發現即被處罰。管理缺乏人文關懷和情感慰藉,“視員工為第一寶貴財富”成了美麗而飄渺的肥皂泡。

  其二,員工與員工之間的斷裂。員工之間的關係比較淡漠,平時大家基本上沒有交流,“住在一起就跟陌生人一樣”。比如,某員工感覺不舒服,在宿舍床上躺了三天,無人過問。員工既感受不到企業的溫情,也體味不到同事的關愛,只能選擇孤寂與落寞,正如有論者所稱,缺乏“群體價值文化”支撐的工人,只能處在冷漠和離散的“原子”狀態,成為空心人。這種狀態容易滋生悲劇,而這與富士康冷漠的企業文化大有關係。

  其三,工會與企業、員工之間的斷裂。《勞動監察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工會法》第六條則規定,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絡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但在富士康,工會顯然未能發揮應有的效用。富士康集團工會副主席在接受採訪時稱:“我們查過這幾起墜樓事件,之前這些員工是沒有任何的投訴,或者是求助這樣的信息。”實際上,工會應該發揮主動性,主動維護工人利益,主動探詢工人煩惱,而不是等著工人找上門來。

  更令人遺憾的是,作為工人的娘家人,工會不少時候是缺位的,有時不僅不為工人説話反而屁股坐在資方這一邊,原因很簡單,工會缺乏獨立性,工會負責人往往由企業領導任命,因此必須聽命于企業領導、維護企業利益,如此一來工人的權利就會更加貧乏。

  有學者稱,“不妨請政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和企業組成一個調研組到富士康來進行一個課題調研,深入研究員工‘跳樓’事件背後的經濟和社會原因”。面對觸目驚心的九連跳,是該深入調查,深挖根源,整飭亂象,重塑體制了,不問蒼生問鬼神的思維要不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思維也要不得。如果不激活既有體制,不建構制度性的防範體系,就無法真正革除隱患、去除危機。(王石川)

責編: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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