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日 2009年消費投訴熱點:預付費消費藏風險

2010年03月15日 09:53  CCTV-第一時間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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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0年315晚會

  

    由於預付式消費卡具有消費者先付款再消費的特點,一旦遇到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約定,消費者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事實上,近年來類似的消費者投訴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趙皎黎介紹,2008年市消保委共收到消費者有關預付卡的投訴4049件,比2007年同比上升了14%(2007年為3554件)。從消費者反映的情況來看,投訴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水準降低、折扣縮水”,“門店搬遷、用卡麻煩”,“老闆轉手、原卡作廢”,“關門歇業、無法退款”,“一經售出、概不退卡”,“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等方面。

    預付卡消費存在的風險和問題,已經引起了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規範服務領域的預付卡經營行為,3月5日,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聯合召開“規範服務領域預付費式消費卡管理專題座談會”。座談會邀請了市高院、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等有關部門,以及滬上部分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和企業代表齊聚一堂,對當前突出的預付卡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

      完善法律規範經營行為

    現行法律法規對預付消費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銀行等部門對預付卡也缺乏專門規範。經營者資質沒有門檻,發卡數量、額度不受限制,經營者的行為難以有效約束。

    對此,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處長陶愛蓮坦言,有關行政部門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對預付卡問題,只能提醒、警示消費,或“就事論事”地解決個案,而無法真正對經營者的發卡行為進行監管。陶愛蓮認為,要從根本上規範預付消費行為,有必要儘早制定出臺相關的行政法規、賦予行政部門相應的執法權限。

    出席上海兩會的薄海豹代表和莊子群委員,已經在兩會期間,對預付卡問題提交了相關的議案和提案。市人大代表薄海豹認為:預付卡的風險在於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當前,亟須在建立法規和完善制度方面有所突破。薄海豹呼籲,儘快由市政府法制辦&&,聯合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規範預付卡的地方性法規;對發卡企業實行登記準入制度,並適時引入銀行對預付卡資金作第三方監管;發卡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以自身財産作為擔保,並賦予債權人優先償付的權利。

    市政協委員莊子群表示:要承認預付卡存在的合理性,肯定其對促進消費的積極意義。同時,也要積極加快立法進度,加強對發卡行為的規範和監管,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仲介組織的作用。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常江表示:消費者通過購買預付卡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係。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可以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來實現均衡。對預付卡進行監管,應在維護企業發展與保護消費者之間尋找平衡。

       加強對預付卡資金監控

    在服務領域,“投資開店-發卡-回收資金-再投資開新店-再發卡”已成為打造連鎖品牌的一種通用模式。

    趙皎黎指出:預付卡其實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擔保的一種變相融資行為。由於目前誠信體系尚不完善,無法讓不誠信的經營者為其失信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因此就造成了消費者成為風險的唯一承擔者。

    市工商局副局長徐楓提議:可設立專門的風險保證金,由經營者事先繳納,一旦出現消費者權益受損,可以從風險保證金中給予補償。還可建立信用檔案,對曾有詐騙行為或倒閉的經營者建立“黑名單”,取消其再次發售預付卡的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劉尚輝認為:預付卡實質上是一種行業儲值卡。目前人民銀行一直在積極關注和調研。儲值卡是企業或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為,不屬於銀行或金融機構,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當前,儲值卡種類繁多,造成了大量資金沉澱,已對社會穩定和金融秩序造成潛在風險。建議中央及地方政府層面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加強調研,儘快立法,並清理規範。

      加強對預付卡風險監控

    上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顧駿認為:預付卡問題所揭示的,是消費者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之間的一種不平等關係,事關市場秩序,屬於政府的職責範圍。但對預付卡的管理,政府不能大包大攬,而要將風險分解,分別通過不同途徑、由不同主體來解決。

    具體而言,預付卡風險可以分成服務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就服務風險而言,預付消費相當於“批發購買”,對服務質量的一次性不滿意會産生放大效應,事情的性質也會由服務質量而上升到企業誠信的層面。這部分的風險主要由消費者保護組織和相關行業協會去控制,性質嚴重的,由政府乃至法律出面解決。就經營風險而言,預付卡相當於“預售”,消費者在享受優惠的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只要經營者是在規範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沒有將預售所得用於非經營用途,並盡到告知義務,消費者明知經營有風險,仍接受預付費形式,就應共同承擔經營不善的後果,這同住宅預售在性質上相近。這部分的風險,首先應由自主選擇的消費者來承擔,相關行政部門則主要從程序上來規範經營者,同時加大消費者教育力度,培育成熟的消費心態。就法律風險而言,主要是經營者有侵佔他人錢財的主觀故意所導致的風險。這部分風險,尤其是卷款逃跑等惡性事件,超出了民事範圍,應該由公安部門來處理。

    顧駿表示,政府應對預付費卡風險事先防範,以免影響擴大,造成社會風險。政府履行管理職責時,並非都要自己去操作,可以在獲得立法支持的前提下,引入市場機制。例如,採取強制性保險制度,由保險公司以專業的手段,去評估相應的風險以及由此核定企業應承擔的保費,並利用保險總盤子來分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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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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