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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05號 對原産于歐盟、美國和韓國的進口三氯甲烷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立案公告

 

CCTV.com  2009年12月07日 10:5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公平貿易局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09年第105號

  【發佈日期】2009-1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11月30日發佈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韓國、美國和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4年11月30日起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9年5月30日發佈第38號公告,告知對原産于歐盟、韓國、美國和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中國大陸三氯甲烷産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2009年9月27日,商務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代表中國大陸三氯甲烷産業遞交的反傾銷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大陸三氯甲烷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繼續對原産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徵收反傾銷稅,並取消德國LII歐洲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美國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法國阿科瑪股份有限公司和韓國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的價格承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産品和國內同類産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産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企業和本次期終復審申請的支持企業的三氯甲烷産量之和佔同期中國大陸總産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於産業及産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産業提出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商務部決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對原産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三氯甲烷反傾銷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産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4年第81號公告實施反傾銷措施。對於已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出口商,其價格承諾協議在復審調查期間繼續有效;價格承諾協議權利義務已發生轉讓或繼承的,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53號公告和商務部2007年第53號公告執行。

  二、終止實施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的反傾銷措施

  由於商務部2009年第38號公告所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利害關係方申請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自2009年11月30日起,終止實施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三、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四、復審調查産品範圍

  復審産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産品,與商務部2004年第81號公告中的産品範圍一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31300。

  五、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實施對原産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六、復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産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及其他市場出口該産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産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産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産能力、産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參加産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ww.cacs.gov.cn)“公告”欄目下載。

  (二)不登記應訴。

  如果利害關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並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關係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産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公開文本。

  (四)問卷髮放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係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係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

  利害關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産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09年11月30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0年11月30日前結束。

  七、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八、商務部聯絡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絡人:劉寧、呂瑞浩

  電 話:(8610)65198196、65198752

  傳 真:(8610)65198164

  商務部産業損害調查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絡人:于偉毅、邢敏

  電 話:(8610)65198083、65198062

  傳 真:(8610)65197578

  附件:應訴登記表

  (信息來源:公平貿易局子站)

責編:王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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