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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後悔權” 擬規定網絡或電視購物30天內可退貨

CCTV.com  2010年05月12日 16:1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修訂》第二條新增:本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非為生産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新修訂的《消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消費者的定義是指非為生産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通過網絡或是電視購買的東西,拿到手之後發現“此貨非彼貨”怎麼辦?“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

  面對上述的表述,您千萬別太驚訝,因為這可能成為日後新《消法》中的法定條款!

  記者昨天從有關渠道了解到,已經頒布了16年的《消法》已經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序,相應的最新修訂稿,在明確標注“原文”和“修訂”兩大板塊後,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後的改革方向。

  “非現場”購物增加“後悔權”

  《消法》原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修訂》第九條新增: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真實遭遇:

  喜歡戶外運動的王先生,看見網上標注的一頂戶外帳篷,只賣到商場一半的價格時,便出價在網上購買了一頂。誰知道當貨送到的時候,他才發現這頂帳篷和商場內的存在諸多不一樣,雖然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鏈沒有,而且面料摸著也很差勁。王先生於是要求商家能夠退貨,多次溝通後,賣家最終拿出的解決方案讓他付50元的郵費之後,才能辦理退貨手續。王先生説,這頂帳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郵費的話,他覺得不划算,於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修改”解讀:

  南京市消協秘書長周暉指出,現在商家的促銷手段五花八門,其中不少有誇大之嫌,導致消費者發生“衝動式消費”,而電視購物、網絡購物等非現場消費方式,也讓不少消費者在“摸不著”的情況下頻頻體會“很受傷”。

  對於“後悔權”的設立,周暉説,後悔權起源於美國,最早出現在直銷和保險行業中,又被稱為“冷卻制度”。由於推銷員通過拜訪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和服務,不免會誇大其辭,後悔權的建立使處於産品信息弱勢的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退貨並收回全額退款的權利。

  “消費隱私權”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修訂》第十四條新增:享有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本法所稱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絡方式、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財産狀況、消費記錄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

  ●真實遭遇:

  “我感覺自己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隱私可言。”在一家醫院工作的劉先生因為車險快到期了,僅一週之內就接到了不下5個推銷電話。

  劉先生告訴記者,這些推薦電話除了南京本地外,還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這些人幾乎都能夠準確地説出他的車險保單號碼和保單到期時間,就連他的購車時間、車型和購車地點都瞭如指掌。這讓劉先生嚇出一身冷汗:這麼隱私的資料,為何一個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修改”解讀:

  “不能否認的是,一些受利益驅使者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肆無忌憚地出賣給商家,已經嚴重擾亂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周暉表示,如今與消費者生活密切相關的諸多領域都需要填寫個人信息,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信息洩露,都會讓消費者惹上麻煩。

  據他了解,現實中,部分商家為了利益,還會將這些個人信息資料出售,給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帶來困擾。此外,隨著網絡經濟不斷發展壯大,通過互聯網交易給消費者的隱私帶來巨大挑戰。個人隱私一旦暴露,導致的負面後果很嚴重。而目前,我國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實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還沒有相關的規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對隱私信息的保護十分及時而必要。

  部分新訂條款速讀

  ■開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修訂》第十六條: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經營者必須出具,不得以收據代替,並不得加收任何費用。經營者和消費者協商日後提供發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支出的合理費用。

  一句話點評:不開發票沒門。

  ■不得隨意搜身:

  《修訂》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一句話點評:面對搜身,説no!

  ■收預付款要有第三方賬戶監管

  《修訂》新增: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預付款的,應當由商業銀行設立專款賬戶實施託管,專款專用,分期支取;經營者若確需提前支取預付款的,應當向託管商業銀行提供擔保。

  一句話點評:拿錢玩“蒸發”跑不掉咯。

  ■垃圾信息不得再騷擾

  《修訂》新增:利用互聯網及移動網等通信網絡、郵件、快件和電子郵件、短信息服務等方式傳播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廣告中明示拒絕的途徑,消費者明確拒絕的,不得繼續發送。經營者在發送商業信息時,應確保該商業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識別為廣告類信息。

  一句話點評:再發垃圾信息告你。

  ■贈品也有“三包期”

  《修訂》第23條新增:商品三包期內的修理期間,經營者應當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內無法修理或者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者退貨。對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運輸。經營者以降價銷售、有獎銷售、附贈等形式提供的商品、獎品、贈品、免費服務等,適用本規定。

  一句話點評:所有商品都要“三包”。

  兩年前,曾有機構在民間做過這樣一份調查:你認為我國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現行《消法》是1993年公佈實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它已表現出一定的不適應性。”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周暉表示,第二次《消法》修訂稿的徵求意見稿,和第一次相比,這一次已修改的內容範圍涉及較廣。

  根據業內人士預測,這部修改法的最遲出臺時間應該會在2012年底之前。

  “雙倍賠償”將變成X倍賠償

  《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修訂》第49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脅迫或者強制交易等行為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X倍以內的賠償金。

  ●真實遭遇:

  今年年初,消費者馬先生中午與朋友在南京的一家餐館就餐。馬先生結賬交完款後,順便看賬單發現一份16元的菜品自己並沒有點,而經餐館仔細核對,發現賬單中確實多加了這道菜,馬先生實際消費是120元,飯店卻收了馬先生136元,多收了16元。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消費者將此事投訴到消費者協會。

  到了消協之後,囂張的飯店老闆扔下32元揚長而去。對此,馬先生感到既氣憤又無奈,然而消協也表示無能為力,因為《消法》所賦予的最高賠償權限就是雙倍賠償。

  “●修改”解讀:

  “只有加強懲罰性條款的力度,才能對商家的侵權行為進行震懾。”周暉秘書長表示,根據消協的實際調解體會,最讓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懲罰性賠償和集團訴訟制度。因此懲罰性賠償的尺度在新《消法》中進行調整是大勢所趨。

  他認為,新消法有必要借鑒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罰十,把懲罰性賠償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既有民族傳統,同時也借鑒了發達國家制度的有益設計。比如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沒有上限的,而我們是有的。如果説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難的話,至少要把現在的假一罰一賠償提高到假一罰十。

  同時,周暉提出建議增加無責賠償的條款,即規定只要售出的商品,提供的服務已侵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家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買房買車也受消法保護

  《消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修訂》第二條新增:本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非為生産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真實遭遇:

  去年,王先生因購買了一輛事故整修後當新車出售的轎車,向法院起訴。法院適用《消法》判決經銷公司雙倍賠償;而同在當地,也是在去年,一位消費者買到的是一輛開了兩千余公里當新車銷售的舊車,向法院起訴,法院卻認為汽車屬於奢侈品,不屬於消法調整範圍,對消費者雙倍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修改”解讀:

  什麼是“消費”?什麼是“消費者”?根據《消法》調整及適用的範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什麼是“生活消費需要”,沒有明確界定。在實踐中,是否適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認知的程度了。

  新修訂的《消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消費者的定義是指非為生産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周暉指出,從該句話的表述來看,汽車、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將有望進入新《消法》的管轄範圍之列。

責編:郭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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