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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谷歌否認侵犯中國作家著作權

CCTV.com  2009年11月02日 14: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最近,中國的作家們開始集體向互聯網搜索巨頭谷歌“討説法”,因為“谷歌數字圖書館”涉嫌盜用了他們書稿的著作權。

  谷歌公司于2004年開始尋求與圖書館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掃描圖書,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數字圖書館”,使用戶可以在線瀏覽圖書或獲取相關信息。

  據統計,5年之內,中國至少有570位中國作家的17922種作品,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谷歌圖書館收錄。這個數字還在不斷擴大。

  大洋彼岸和解的“霸王條款”

  早在2005年9月,美國多家圖書出版商和美國作家協會就起訴谷歌,指控其圖書掃描項目侵犯了他們的版權。2008年,谷歌與美國作家協會和出版商協會達成和解協議,被侵害的權利人如果同意和解協議,可要求現金賠償,谷歌對每本書至少賠償60美元。對於今後的使用,谷歌會支付給著作權人銷售收入的63%作為使用費,權利人可選擇讓其繼續使用或者要求其刪除圖書。如不同意和解,可提出訴訟,另行要求賠償。

  2009年11月6日,美國法院將對和解協議召開聽證會,和解協議一旦獲得批准,將産生效力。根據美國版權法,中國著作權人也包含在和解協議的範圍內。

  這一“和解協議”引起了廣泛爭議,被稱為“霸王條款”。9月27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發表了“致廣大著作權人通知書”的公告,號召“廣大作者勇敢地站出來,堅決維護合法權益”。

  中國作協:谷歌行為是“明確的侵權”

  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作家張抗抗表示,谷歌在掃描之前完全沒有經過她的同意,事後也沒有接觸。她説,儘管文化資源共享是讓更多的人得到知識和文化,但有一個前提,就是著作權應當得到尊重。遲子建、畢淑敏等作家也紛紛委託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進行維權。

  中國作協新聞發言人陳崎嶸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的立場很明確,谷歌的行為是明確的侵權行為,我們必然要組織廣大權利人進行維權。”

  陳崎嶸告訴記者,中國作家協會目前正在進行3個方面的努力:一是通過網絡等方式,查明還有哪些作品和作家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二是用信件等方式徵求大多數權利人關於如何處理此事的意見;三是正在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商討下一步處理方案。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許可與法律部主任賈繼峰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協會在10月26日與複製權組織國際聯盟(IFRRO,全球共有64個國家參加——記者注)代表交換看法時得知,美國方面的和解協議內容已進行了更改。據了解,原先這項協議如果生效,將涉及全球著作權人,而更改後的協議,將只包含美國權利人的著作權問題。“因此,中國的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否繼續與谷歌合作。”

  賈繼峰説,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正與谷歌亞太區駐華律師交涉,希望跟谷歌總部建立溝通,在聽證會結束之後,就中國方面的問題繼續協商。目前,谷歌方面尚無正面回應。

  “谷歌必須就中國的事情給個説法,起碼得有個態度:怎樣解決這件事情、以後通過什麼途徑解決這類事情。”賈繼峰説。

  谷歌:“並不存在侵權問題”

  10月30日,谷歌圖書搜索戰略合作部亞太區首席代表艾瑞克哈特曼在媒體見面會上表示,谷歌數字圖書館項目從2004年開始參考了很多法律意見,他們的行為是合法合理的,並不存在侵權問題。中國作家抗議,是誤以為他們的作品可以全文免費閱讀。

  哈特曼稱,新的和解協議將於11月9日提交法院,聽證會日期已經推遲。新的和解協議的內容還在討論中,因此“任何關於協議內容的消息都是不準確的。”

  他解釋説,60美元的賠償等協議內容並不是認錯,而是“讓我們走到下一步的方式”。“下一步並不僅是提供摘要,而是如果達成協定,我們會進一步提供圖書預覽,讓使用方式和內容都更好。”

  “我們是非常尊重版權、著作權的,不會侵犯中國作家的著作權,更不會把他們費盡心血做出來的東西拿到網上用於商業用途。”哈特曼稱,已于10月27日打電話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約定11月初見面商談有關問題。

  知識産權法專家:“不能用圖書館的名義掩蓋商業模式”

  “谷歌的做法是故意侵權,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一種。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應該理直氣壯地與其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産權法教授王兵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

  王兵教授指出,圖書的數字化是一種複製,只是將媒介形式由紙質改成了電腦。谷歌公司不經權利人授權,將圖書作品擅自掃描上傳至數字圖書館,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谷歌作為一個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公司,擁有資深法律顧問,“理應知道這種做法是侵犯著作權的”。

  目前,有一種意見認為,谷歌數字圖書館可以為公眾提供免費的圖書服務,是一種公益行為,不應一味譴責。

  對此,王兵教授指出谷歌建立的“數字圖書館”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它屬於谷歌公司所有,以營利為目的,與用於公益或者教學的圖書館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能用圖書館的名義掩蓋商業模式”。因此,他認為,谷歌對圖書的收錄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責編:郭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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