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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均:解決“醫鬧”要先補上兩個短板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5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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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理説,患者的安全感源自醫生的精湛醫術和高尚醫德,不安全感則來自於縫合的傷口中落下紗布、誤切某個器官之類的醫療事故。警察進駐醫院,即便他們“經驗”再“豐富”,想來也無助於提高“患者的安全感”,其真正目的還是為了“增強廣大醫務人員的安全感”。

    客觀而言,“醫鬧”現象的確存在,而且亂象紛生,甚至已出現“職業醫鬧”。但看待“醫鬧”現象,不光要看其“鬧”的一面,更要究問其為何“鬧”。以筆者之見,“醫鬧”氾濫,主要緣于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兩個短板——醫療鑒定程序複雜冗長而信任感流失和“公力救濟”不力。

    如果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坦順通暢,估計誰也不會去走“歪門邪道”。但是,通過事故鑒定進而訴訟索賠的過程太漫長,成本太高。比如,醫療鑒定環節程序複雜、過程冗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學會自受理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鑒定所需材料,當事人在10日內提交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拖遝的程序和冗長的時限自然會讓患者一方“耗不起”。

    再者,負責醫療鑒定的專家鑒定組隸屬於衛生系統,醫院也隸屬於衛生系統,都是一家人,由“哥哥”鑒定“弟弟”是否犯了錯,患者又怎麼能相信結論的科學、公正呢?正是這樣的信任危機,促使患者家屬撇開正常的糾紛解決機制,走上“醫鬧”之路。

    不走法律程序,而是依靠私人力量解決糾紛,“醫鬧”的做法,是典型的“私力救濟”。但是實踐證明,不少醫院在聲譽壓力下選擇“私了”,患者的“戰果”迅速而實惠。據廣東省衛生廳統計,2006年上半年廣東省200起醫療事件中,95%的患方試圖通過擾亂醫療秩序達到賠償目的,而最終有129起“醫鬧”成功。由此,“醫鬧”這種“私力救濟”方式幾乎成了一種“路徑依賴”,這也反襯出醫患糾紛中“公力救濟”不力的尷尬。比如單在法律適用層面,對醫療損害究竟是適用《民法通則》還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依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還是依照醫療事故賠償,實踐中就存在很大的爭議,兩者在賠償標準上的巨大差異也往往導致“公力救濟”時的意見混亂。

    有鋻於此,即便瀋陽各大醫院對“經驗豐富”的警察寄予厚望,但對以上這些體制性矛盾,警察的進駐顯然毫無助益,只能在“醫鬧”發生時,硬著頭皮“維護秩序”,此舉非但不會緩解“醫鬧”現象,反而會因“醫鬧”一方“想把事情鬧大”的訴求而使“醫鬧”現象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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