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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輝:“常回家看看”入法更要入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9: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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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光明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

  儘管立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道德問題,但是對“常回家看看”入法,筆者十分認同。因為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法律與道德有著天然的交集,很難將二者割裂開來。將“常回家看看”寫進《草案》既強調了倫理道德的正義性,又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參考依據,體現了法的善意,有助於促進法律與道德相互作用,殊途同歸。

  但是,要真正實現法律的初衷,尚需著力解決好兩個問題。其一,強化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責任法特徵。《草案》既然倡導子女“常回家看看”,那麼就該為這種法律義務的實現提供必要的現實支撐。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單位不一定會批假探親。《草案》雖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的規定,但是,事實上大多數體制外的從業者都沒有探親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過年,平時想回家都回不了。這一現實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確,則“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這考慮到了老年人遷徙養老的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不過,這需要明確的操作方法,否則政策不落地,固有的問題還是存在;還有,對於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義務的子女,特別是對那些長期不贍養、不探望、不聯絡父母的子女,法律也應該有明確的處罰標準。法律,應該體現罪與罰的法理均衡。

  其二,在全社會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識。“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單位在內的整個社會,都應該呼應這種要求,為這種要求的滿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單位已將家庭、孝道、感恩等納入企業文化的範疇,企業可以在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員工父母生日前後給員工放個探親假、在重陽節邀請員工父母參加聚會等。最核心的還是強化守法宣傳,法律明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贍養父母,為人子女者豈能反其道而行之,單位豈能人為設置障礙?

  十月胎恩重,三生報答輕。“常回家看看”寫進了法律,還要寫進天下子女的心間。面對“白頭老母遮門啼”,我們什麼時候回,多久回一次終歸還是要看自己用不用心。只要有心,海角天涯都能朝發夕至,若是無意,近在咫尺也難得上門。由此説來,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兒女們手裏,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于父母健在時“常回家看看”,這是我們的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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