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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報:常回家看看入法容易操作難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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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6月27日《京華時報》)在物質水平提高的前提下,老人很需要得到精神慰藉、親情關愛,但是將“常回家看看”此種道德行為列入法律中,操作起來卻有很大的難度。

  “常回家看看”這個“常”,就是經常,這裡的“回家”是回丈夫和妻子父母兩個家,如果隔離不遠自不是難事,如果離雙方的父母家遠,一個月看一次算不算經常?一些人家的子女在外地工作,半年或者一年才回來看一次,這個“經常”怎麼來界定?

  以筆者感受,回家不能單看次數,有的人是喜歡經常回家,每到休息日大人小孩全家人出動,為的是省時省費蹭吃幾餐飯,有的隔三差五回父母家要點兒,此种經常回家成了經常啃老。而有的人回家次數少,但每次都能給父母帶來歡喜,帶來快樂,送上無微不至的關懷,此種回家以一當十,回家不回家,關鍵是要看質量,而不在於數量。

  經常回不回家得看具體情況,有的人想經常回,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回不了,尤其是春運時“一票難求”,火車站人山人海,車廂內外到處人擠人,讓人不敢回。因而,“常回家看看”不僅在於個人,而且社會也應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讓人能夠回得了。

  再則,即使是子女故意不“常回家看看”,起訴到法庭,法官憑什麼判?有沒有回家又沒有記錄,“父説父有理,子説子有理”,不回家者可以找出一大堆理由,而到了此種法庭上見的地步,即使打贏了官司又有何用?各自顯得更為尷尬,恐怕是贏了官司,更輸了親情。

  法律是嚴肅的,有了法就得嚴肅執行。而“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感情,是一種孝敬的良知,怎麼去判定?即使是列入法律的範圍,也難約束,更缺乏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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