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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充分博弈方能消除部門立法痕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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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2009年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的條例刪除了當初問責違法警察條款,也取消了拘留機關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的時間限制,而這兩點恰是保障社會有效監督執法、及時維護被拘留人權利的要害。

  早在兩年前就曾公開徵求意見的《拘留所條例》,近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4月1日起施行。與1990年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相比,新條例在效力等級、適用範圍、被拘留人權益保護等方面,都有明顯的進步。

  從立法價值上分析,拘留所條例的重心應是在均衡執法權力與公民私權的基礎上,側重於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公民在被拘留後,人身自由被限制在特定場所,其權利更容易受到傷害,這些人的人權就成為法治保護的重點。正是出於此,公眾才更關心條例是否為被拘留人提供充分而可行的權利保障。

  由於涉及到執法權力與私權的安置,如何防止執法主體從本部門利益出發影響立法導向,向來都是行政立法的關鍵。拘留所條例從當初的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法律位階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擺脫部門立法的窠臼,但是這並不能有效防範部門利益的羈絆。

  在內容上,條例雖然規定了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等,但如果僅僅停留在針對公權力“不得”的宣示層面,而不能為違法執法設定具體的問責機制,不能為被拘留人提供暢通的權利救濟渠道,這樣的立法便很可能變成徒有其表的擺設。

  讓人擔心的是,與2009年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的條例刪除了當初問責違法警察條款,也取消了拘留機關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的時間限制,而這兩點恰是保障社會有效監督執法、及時維護被拘留人權利的要害。從這些變動中,我們不難察覺到部門立法的痕跡。

  一項事關執法效益的行政立法,難免需要體現部門利益,關鍵是立法主體要以公眾看得見的正當手段予以體現,這種手段就是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展開公開化的博弈,只有建立在充分的意見博弈與商討基礎上,才能在妥協中達成權力與權利均衡配置的正當性結果。

  條例當初即由公安部組織起草,其間雖然經過了公開徵求意見,但是最終審議究竟採納了哪些意見,哪些意見又緣何未被採納,執法部門又提出了哪些意見等等,都未得到公開説明,立法者的決定邏輯並未完全展現出利益博弈的軌跡。如果不能將立法程序確立在公開化的博弈基礎上,就很難抵制部門利益的私下游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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