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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建設仗“劍”前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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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區報評論員 金文蓉

  加快社會建設,需要加強社會領域的立法來推進和保障。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深圳社會建設的“基本法”,亦是全國首個社會建設法規。深圳社會建設擁有了“尚方寶劍”,將從此仗“劍”前行。

  當前,一些社會問題和矛盾的産生,根源在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不匹配,社會領域的立法滯後,嚴重制約了社會建設的步伐;隨著社會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的維權意識和參與意識日益增強,這種熱情需要以法律加以維護和引導;同時,隨著“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越來越多的社會事務需要向市場、向社會組織放權,這也需要以法律來支持和規範。因此,加強社會建設的立法,尤為必要,尤為緊迫。

  深圳一直高度重視社會建設,提出將社會建設擺在與經濟建設同樣重要的位置。近年來,深圳在加強社會建設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創新,應該説,《條例》的出臺,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煉,亦傳達了深圳進一步加快科學發展、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心和信念。深圳的立法,對推動全國“社會法”的制度完善和理論創新,具有樣本意義。

  現代社會,法律已不再單純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手段,而日益成為一種創造新型社會的工具,組織和改革社會的手段。《條例》就是促進性質的立法。細數《條例》中的亮點:“加快普及學前到高中階段教育,探索擴大免費教育範圍”,“市政府應當建立低收入群體補助和臨時價格補貼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住房保障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點發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市政府應當建立以項目為導向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探索實行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文娛類、科技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等等,皆表明了立法的價值取向。

  其一,權利和義務。“市政府應當”這一表述在《條例》中反復出現,説明什麼?説明社會建設,對政府而言,更多的是強調責任、義務,對市民來講,著重保障權利,在此基礎上實現權利義務的對等。其二,“管住”還是“放活”。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探索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都是“放活”的做法。社會組織和公眾是社會建設的主體,社會的事就要放手讓社會去幹。政府將手收回來,將權放出去,才能充分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條例》的實施,是深圳社會建設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龍頭”已現,深圳當繼續加快制度完善和立法創新的步伐,力爭率先形成較為完備的“社會法”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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