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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落馬的國企與民企企業家量刑為何不能一視同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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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濤

      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提供學術支持,並由學者、律師和媒體共同參與的“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1月15日發佈。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指出,在司法審判上存在對國企企業家量刑輕、對民營企業家量刑重的傾向。他建議應對立法做更加細緻明確的規定,營造對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一視同仁的司法環境。(《新京報》1月16日)

      新聞報道並沒有披露出“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中,對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量刑的具體情況,因此,我們無法從數據上來印證“在司法審判上存在對國企企業家量刑輕、對民營企業家量刑重的傾向”的説法,但從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例來看,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並且有深層次的原因。

      民營企業家的落馬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與地方政府交惡所致。一些民營企業在轉型期間受到政府資金、貸款和政策優惠,戴上了“紅帽子”,結果在明晰産權時發生糾紛;有些企業是政府招商引資進來,政府給予了各方面的優惠條件,但這些條件後來並沒有兌現,産生糾紛;還有的企業為了發展而外遷,導致當地稅收減少,引發與政府的矛盾。當民企與政府發生矛盾後,強勢的政府一方往往利用掌握的刑事司法權力,挖掘民企的“原罪”,比如虛假註冊資本、挪用資金、逃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並且在司法上對民企予以重判。


      民營企業家的落馬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在融資過程中出現的犯罪,此次報告中也提出“國企企業家的主要犯罪類型是貪腐,而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前者是錢多,後者是沒錢。”但是,民企的融資過程的犯罪,比如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往往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些民眾在案發後經常聚集在一起,到當地政府上訪,施加巨大壓力。而地方政府為了息事寧人,往往也是在民企企業家不能償還欠款時,頂格判處他們刑罰,有時為了“維穩”的需要,甚至不惜犧牲當初自己的“紅人”。

      反觀國企企業家量刑輕,跟國企企業家本身具有的官員身份不無關係,許多國企企業家在企業修得功德圓滿,往往就調往政府任高官;也有許多政府官員年紀稍大,仕途無望,便活動關係調往國企,領取高額報酬。國企企業家不過是官員穿了另一個馬甲而已,他們在體制內的博弈力量巨大,即使是一朝落馬,也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他們能利用各種關係,讓他們的量刑降低。此外,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國企企業家涉及的多是貪腐犯罪,這種犯罪是“無被害人的犯罪”,如果不是因為貪污公款導致職工無法發放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外,大多數貪腐犯罪並沒有人與貪官死嗑,因此,國企企業家量刑輕,無人關注,很輕易逃避監督。

      由此可見,只有改變地方政府控制司法權力的現狀,只有制約權力的濫用,才有可能讓國企與民營在司法上得到公平對待。

熱詞:

  • 企業家犯罪
  • 國企企業家
  • 量刑輕
  • 民營企業家
  • 量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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