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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盤點2011年十大國企及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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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十大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

  馮永明案

  馮永明,光明集團傢具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人、前董事長,曾以5億元的身家位列胡潤中國富豪榜第351位。2011年1月14日,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馮永明、馮開明、馮志明3兄弟貪污、侵佔財産、挪用資金罪罪名成立,馮永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李經緯案

  李經緯,廣東健力寶集團前董事長兼總經理。2009年9月3日,李經緯、楊仕明、黎慶元、阮鉅源涉嫌貪污案開庭審理,李經緯因病缺席審判;2011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其恢復審理;2011年8月月29日,佛山市中院在廣東省廣州市珠江醫院審理此案;2011年11月3日,佛山市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李經緯15年有期徒刑,並沒收個人財産15萬元。

  張春江案

  張春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2010年9月10日被逮捕;2011年7月12日開庭審理,7月22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春江受賄746萬餘元,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沈長富案

  沈長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重慶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2011年11月1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沈長富受賄3616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李曉楓案

  李曉楓,重慶市廣播電視集團原(總臺)黨委副書記、總裁(總臺長)。2011年9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曉楓受賄4909萬元、挪用公款300萬元,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吳建文案

  吳建文,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2011年11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建文受賄1187萬元,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挪用公款3355萬元,判處無期徒刑;貪污50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5年;隱瞞境外存款110萬港幣,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肖時慶案

  肖時慶,銀河證券原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總裁。2011年4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肖時慶受賄約1546萬元,內幕交易獲利約1億元,構成受賄罪和內幕交易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觀超案

  王觀超,北京三九汽車實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2010年11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觀超貪污2629萬元、挪用公款400萬元,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1年7月15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李華案

  李華,四川移動前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11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李華受賄1647萬多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董躍進案

  董躍進,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原總經理助理兼進出口貿易部總經理。2010年7月28日,董躍進被控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1年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董躍進挪用公款5.8億元、受賄91萬元,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十大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件

  吳尚澧案

  吳尚澧,安徽亳州興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興邦公司非法集資案涉及27個省市4萬多人,涉案金額高達37億多元,並造成24億多元集資款無法返還。2011年4月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興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尚澧被判處死刑。2011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吳尚澧判處死刑的一審判決。

  朱思宜案

  朱思宜,湖南省韶關市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11年9月,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思宜及宜達公司行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朱思宜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2011年1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包崇華案

  包崇華,原雲南金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包崇華等45名“高級管理人員”分別因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4項罪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2011年11月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核準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包崇華、陳文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的原審刑事判決。

  彭治民案

  彭治民,重慶市慶隆屋業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重慶希爾頓酒店股東、主要負責人。2011年5月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彭治民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濫伐林木罪,高利轉貸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2011年11月2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彭治民等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何志軍案

  何志軍,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法定代表人,曾是由100余家關聯企業組成的“之俊係”的“實際掌門人”。2011年5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何志軍先後騙取多家銀行貸款共計8.398億元(已扣除交存銀行的承兌匯票保證金),造成多家銀行貸款損失共計6.9億余元,判決何志軍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李湘銘案

  李湘銘,湖南眾一集團原董事長。2011年7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李湘銘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運輸槍支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騙取貸款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52萬元。

  楊慶榮案

  楊慶榮,雲南君信投資有限公司、昆明寧山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2011年10月12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虛假出資罪判處楊慶榮、蘇涌無期徒刑,另外8名被告被判16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還有2人免予刑事處罰。

  王能案

  王能,原重慶渝西半島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市朝天門市場聯托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重慶“打黑除惡”行動開始後,王能轉移資金上億元並出逃。2011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王能等11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王能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

  李振剛案

  李振剛,擁有廣東省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廣州市奧業投資有限公司、茂名市海誠塑膠化工廠有限公司等公司。2009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李振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等7宗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億30萬元。

  蘇越案

  蘇越,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原總裁。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蘇越因合同詐騙5700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熱詞:

  • 犯罪案件
  • 高利轉貸罪
  • 剝奪政治權利
  • 一審判決
  • 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