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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罵交警者是否執法過當

特約評論員 時言平 2014年05月14日 22:19

市民能不能杯葛警察?公民能不能牢騷政府?在法治社會,這並非多麼複雜和高深的命題。答案顯而易見,那就是能。

但山東兗州警方,卻用行動給出了否定的答案。近日,山東兗州一名21歲男子因在網上匿名發帖辱罵當地交警“孬種”,被行政拘留5日。此事經由當地警方官方微博發佈後,引發廣泛爭議。當地警方有意借此案例普法,卻不料引發質疑,反被民眾上了一堂普法課。

市民罵交警“孬種”,因違章停車被貼罰單而起。交警依法執法,卻招致辱罵,難免令人憤憤不平。誠然,如此嘴上無德,為文明所不容,如果口頭攻擊的是個體公民,還可能觸及法律,涉嫌侵犯名譽權。但客觀而言,這名市民辱罵的並不是個體,而是執法群體。法律意義上,公權載體並無名譽權,因此,罵交警“孬種”既然不構成侵權,處罰也就無從談起。至多,交警可以將辱罵者的言行曝曬于眾,尋求“公道”和撫慰。

可當地警方竟將罵交警“孬種”的市民拘留了!事態由此發生逆轉,本來在道德上佔據優勢的警方,卻因涉嫌濫用警權,將自己抬到了輿論的烤架上。犧牲公義,尋求“公道”,當地警方的行為,真不知道是出於權力自負下的意氣,還是對法律的無知。

警方類似的行為,並不少見:跨省追捕發帖批判政府的公民、拋出警方對“歪曲事實”的媒體和記者進行起訴的理論……曾一度讓批評監督公權力的民眾戰戰兢兢。無端辱罵執法者固然不對,可是如果因為權力討“公道”而開了任意處罰的口子,那很可能意味著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批評建議權利,將被捆綁甚至扼殺。

如果該市民所罵的“孬種”,指向的是具體的警員,那可能涉及名譽侵權。但即便如此,依照法律流程,對簿公堂的,也應該是警員和辱罵者,警方沒有理由插足,更沒有理由動用權力拘留懲戒罵人者。更何況,市民所罵的“孬種”,並沒有具體攻擊某個權利者。由此來看,拘留辱罵交警者,更像是警方濫用公權報復泄憤的出格甚至違法行為。

在矛盾犬牙交錯的社會轉型期,包含警方在內的權利群體,難免蒙受無端的“委屈”。類似的“委屈”,無論是圍觀者,還是權力群體本身,都難免鳴不平。但很顯然的是,權力群體的這種情緒,不能發酵出濫用職權的暴戾,而是應該更加恪守本分,以此來獲得好評,身正才是對無端謾罵者最好的回擊。而如果以枉法違規、濫用公權的“無道”行為,訴求所謂的“公道”,那後果則得不償失。

對於民眾而言,法無禁止可為;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當禁。由這場無端辱罵引發的無故拘留,警醒我們:作為公民,對於權力群體的批評監督,應該恪守理性,這是公民素養的要求;作為公權力,面對監督批評,不能以意志和戾氣取代法治理性,這不僅考驗公權的雅量,更檢驗著依法行政的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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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天琦 熱詞: 拘留 罵交警 交警 執法過當 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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